中国青年网

评论

首页 >> 热点 >> 正文

试用期不能成劳动者的“权益泥潭”

发稿时间:2018-05-02 09:27:00 作者:戴先任 来源: 中国青年网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该不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工”等于试用期?约定试用期就一定是好事?“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伴随经济社会发展,2017年,这家法院受理的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呈两位数增长。法官提示,一纸劳动合同里也许就埋了“坑”,职场新人还需多加小心。(5月1日新华社)

  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迅速,一方面在于现在的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在遇到劳动权益受损时,不再忍气吞声、不再逆来顺受;另一方面,则在于试用期容易衍生劳资冲突,而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更有理由“一言不合就辞人”,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辞人,还创设新词,以“试工”代替试用期等等。

  试用期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察期,具有合理性,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试用期,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也要得到有力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利用试用期随意辞人、肆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应享有正式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有的全部权利,而不仅一些用人单位习惯打着试用期的幌子侵犯劳动者权益,甚至把劳动者当成廉价劳动力,不少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不准确,存在误读,这也更加给了这些无良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另外,正如专家表示,用人单位试用期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在于存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比较宽泛、劳资关系不平衡等因素。

  试用期法律交叉复杂,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不完善,让试用期成了一些用人单位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顺手工具”,让试用期成了劳资纠纷的“火药桶”,成了劳动者屡屡沉陷其中的“权益泥潭”。针对于此,亟待相关部门能够引导用人单位构建完善的用工制度,要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好在试用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然,劳动者如果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也能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胡作非为的挡箭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权益也要得到有力保护。面对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的持续增长,亟待相关部门引起重视,不能让试用期成了劳动者的“权益泥潭”,而是成为劳资双方形成良好雇佣关系的第一步,从而才能更好地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净化劳动用工环境。(戴先任)

责任编辑:王秀丽
版权声明:凡本网文章下标注有版权声明的均为中国青年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使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需授权,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