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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约不住“暴利”网络女主播

发稿时间:2016-04-14 09:07:00 作者:毕晓哲 来源: 中国青年网

  13日上午,北京市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新闻发布会在市文化执法总队举行,媒体记者获悉,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乐视、优酷、酷我、映客、花椒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直播)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从18日起,网络直播房间必须标识水印;内容存储时间不少于15天备查;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对于播出涉政、涉枪、涉毒、涉暴、涉黄内容的主播,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审核人员对平台上的直播内容进行24小时实时监管。(4月13日 《法制晚报》)

  近两年来“网络主播”这一行当风生水起,成为“迅速致富”的职业和手段之一。行业门槛极低,只看颜值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络主播素质参差不齐、行业鱼龙混杂。同时,行业暴利收入也引人关注。有资料显示,个别当红网络主播平台一晚上的“现金流”就高达数十万元,行业暴利已成为网络直播行业的重要特征,相关网站和平台提供者的利益可想而知。“钱赚的太容易”且监管极不到位,趋利者能不蜂拥而至吗?暴利性行业产业的特征往往是秩序混乱、制度不彰,网络主播涉黄、涉毒、涉暴就有其必然性。

  行业失范以及从业人员德操失守,表面上是监管不力,深层次原因仍是暴利的原因。涉黄女主播,敢于触犯法律和道德底线,与网站和平台本身的利益有关,网络主播挣的越多它们的收益当然也越高。网站的暧昧背后又与被利益绑架的监管部门密不可分。“拿人的手短、吃人的手软”的老行规,未必不可套用到网络主播监管身上。

  凡是色情泛滥的背后,多有保护伞,这早被无数案例所证实。去年媒体报道深圳罗湖区公安分局某局长,长期包庇色情场所被双规,不过是利益寻租下公权失守的现实注脚。一些网络主播平台长期“涉黄”,何尝不是利益寻租之下的“包庇”?

  约束行业行为,“自律公约”终究有限。刺激网站和主播们违法违规的实质是行业“暴利”,是“萝卜快了不洗泥”的巨额收入。资料显示,在网络主播行业中,一个麦克风、一个摄像头已经成为从业者的掘金工具。在斗鱼、歪歪、一起秀等网络直播平台上,年收入上百万元的人气主播满把抓,有的最高年收入甚至超过1000万元。“月入六位数”“打赏”……万花筒般的网络直播,让主播们名利双收的同时,一些主播为了“出位”而不择手段。西方名言云:为了300%的利润,可以冒着上绞刑架危险。网络主播们在大把大把的金钱面前,什么德操、什么法律,什么羞耻,什么无良,早被抛之脑后。暴利利润是刺激他(她)们铤而走险的“强心针”。

  解决网络主播乱象,要加强行业自律,像北京市那样约束和引导有关网站,以行业自律方式“自律”之。但另一方面,关键还要剥夺这一行业极不正常也带着“违法违规”内核的暴利成份。在我看来,在加强监管之时更应该尽快以依法纳税等手段介入该行业。将网站平台的经营收入、网络主播们个人收入一体纳入税务监管,对于“违法”暴利“礼金”进行重点监管,“照章纳税”,尽可能抵销其违法冲动。同时,针对违法者不仅要纳入黑名单处理,更应及时将涉嫌传播淫秽不良信息者绳之以法。(毕晓哲)

责任编辑: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