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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公用企业滥收费须合力而为

发稿时间:2016-04-11 15:50: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针对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工商总局9日宣布将自今年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7个月的专项执法行动。此次整治的重点,包括此前几大突出问题,如: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公交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水电气企业对新建住宅楼住户强制收取入户费,否则不予供水电气的问题等等。(4月10日 《新京报》)

  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是关乎人们生产生活和国计民生的“保姆型”经营者。由于其建设成本、运营成本过高,多数是由大型国企或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投资经营。因此,对其可能存在的借助垄断地位变相提高收费、搭车销售、强买强卖等侵害权益的行为,不仅应由工商部门联合其它职能部门进行大力整治,还需问责相关主管部门。

  毋庸置疑,这些公用企业的多数收费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政府对企业的投资、运营成本等都应向社会适时公布,接受公众监督;需要提高水、电、公共交通价格时,还应事前公告,并进行必要的听证程序。可见,这些企业的收费均处于严格的可监督状态。

  虽相关然费用的收取及价格可能取得了当地物价部门批准,但由于缺乏透明度,其成本到底多高,外界并不知晓,由此可能会形成利益空间。尤其,单个居民面对的是整个企业,如果拒不缴纳押金、入户费等,正常的生活水电可能都无法使用。在公用企业“掌握着用户命运”时,一些情况下只能选择“任其宰割”,甚至可能出现强制用户购买保险等不相关商品的事例出现。

  重视国计民生,降低居民使用公用产品的成本,从来都不是小事。在工商部门公布相关整治方案后,理当由工商、物价、质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强力整顿可能存在的乱收费、垄断经营等行为。住建、民政、交通、工信、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均应参与到联合整治中,而非由工商部门独自应对。

  更进一步,除了依照《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反垄断法》等对相关企业做出处罚外,更应有相关部门介入,问责部分主管部门。只有拿出更严厉的追责制度,方能更好的服务人们的需求、更好的服务国计民生。(史洪举)

责任编辑:王凤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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