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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网评:法治时代,“大数据杀熟”早晚要作废

发稿时间:2021-08-19 09:18:00 作者:马涤明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据新华社报道,同一平台上的同一款产品或服务,对“熟客”的报价可能要比新用户更高。近年来,一些商家通过收集、分析个人信息并进行“大数据杀熟”,受到社会各界诟病。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规制。

  说起“大数据杀熟”,可谓是天下苦之久矣。同一个配送地址,在同样的时间点单,会员账号的配送费可能会高出非会员配送费;同样出发点,同样目的地,在同样的时间里,使用不同的手机约车,价格竟然相差七八块钱……近年来,消费者反映被平台杀熟的情况越来多。

  更叫人难受的是,投诉并不能解决问题,顶多也就是平台方面针对单起投诉给予一定赔偿,但之后,平台客服会以“软件”或“系统”问题无法人工解决为借口进行搪塞,会员或熟客继续消费时仍难逃被杀熟的套路。

  而实际上,商家利用大数据算法设置差别化定价规则,就是要以“杀熟”手段获取欺诈性收益,薅消费者的“羊毛”。对网络平台产生依赖的消费群体的无奈之处是,平台杀熟客已渐成普遍性规则。如今,大数据杀熟已经不是新闻了,没有大数据杀熟才是新闻。

  如此“普遍规则”之下,消费者要想对“大数据杀熟”进行反杀,是很难操作的:一是便捷消费离不开网络平台,二是即便投诉也已经不灵。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入审议阶段,意味着破解“大数据杀熟”有法可依已在路上。

  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实施,就不仅是“大数据杀熟别想了”,很多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侵害网络用户合法权利的“算法”,都将受到规制。

  所谓“大数据杀熟”,实际上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结果,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稿中则有针对性地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据报道,草案三审稿充分赋予个人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自动化决策的权利,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

  这意味着,法律赋予了网络用户“同意”“不同意”的选择权,也就是说,该法实施后,平台的自动化决策系统必须设置一个让用户在“接受”或“同意”选择点击的程序。如果用户能有效行使“同意”“不同意”的权利,平台用来杀熟的某些大数据算法,也将无用武之地。

  国家立法规制商业领域大数据技术规范使用,这再次表明,互联网商业不可以偏离法治轨道,也只有在法治轨道上,互联网商业才可能实现健康、持续、高质量的发展。

  当然,“大数据杀熟”能否成为历史,关键取决于落实、监管的力度。网络平台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也必须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切实履行法律规定。(马涤明)

责任编辑:朱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