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份来自国内知名大学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引起多方关注。
一则来自哈尔滨工业大学。处分文件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四学生杨某,在两门考试中找黄某某替考,两人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即将跑完大学四年的长跑,最终倒在了终点线之前,着实扼腕叹息。不过,校方如此“不留情面”的处理,却成为一时美谈。
另外一则来自浙江大学。处分文件称,努某,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经研究决定,给予努某留校察看处分。“作弊的坚决开除,强奸的留校察看”,具有现实魔幻主义的两厢对比,让社交网络留言区着实沦陷了一大片。
浙江大学对被推到风口浪尖也是颇感委屈,他们言称是有依有据的。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选择之中,浙江大学显然是做出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决定。但这样“从宽”却无法解开众人的质疑,尤其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对违纪予以“霹雳手段”,而浙江大学对违法却“慈悲为怀”--原则性的孰高孰低,立下可见。
即便是有出处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本身在这个事件中的定位就存在着某些不合理性。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是属于“管得宽”,因为强奸罪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因此,校方所秉持的“公器”在字面上就不具备对犯罪行为进行再处罚的根据,毕竟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这也在一个方面证明,当前校园在对一些学生错误行径的处理手段是滞后的,大致也就是在校纪校规的范畴内徘徊,一旦上升到违法犯罪的地步,很多时候就“拔剑四顾心茫然”。犯强奸罪却能被留校察看,就起到一个尴尬的案例效应。
当基础性的东西没站住脚,那接下来就能看到很多歪歪倒倒。细心者会发现,浙大对努某的“留校察看”处分不具备时间上的操作性。2016级学生放到今年也就是应届毕业生,表现好的话会拿到毕业证书,顺利走进社会。如果不“画地为牢”的话,浙江大学又如何把对努某的“留校察看”落到实处?要知道,“留校察看”也绝非是罚酒三杯或隔靴搔痒,而是在一定时间段予以对方行为上的严厉规范。如果连这个时间段都是“一场空”,那设置这个处理决定的初衷又是什么呢?答案可能只有具体操作的人才知晓。
我们渴望校园是一方净土,但事实也经常告诉我们,象牙塔里也同样存在“林子大了”的客观发展维度。当学生违法犯罪已不再是好遥远的事情,校方就应该打好提前量,在相关处理手段上做好严谨性、常识性和公正性的准备。在这里,不刻意强调校园对犯罪的零容忍,毕竟育人和救人存在着某种共通,但对犯罪的慎重处理却应该是高校的基本底线。现在新的情况是,针对网上反映关于努某的相关情况,浙江大学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这一次,校方显然又被舆情牵着走,处于被动是必然的。
不管努某新的情况是什么,当初在处理当事人的时候,不应该深入挖掘下吗?难道就真迷信于“初犯”的一时冲动,而非本性使然?那即便冲动也是要有惩罚的,而“留校察看”的处分,会不会成为日后被调侃的“梗”呢?恐怕是未知。眼下快到了高考报名填志愿的时候,作为国内顶尖高校的浙江大学,是时候赋予那些心仪自己的优秀学子们一些安全感了。把这事处理妥当了,也是一则传播力极广的“招生广告”。(谢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