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

评论

首页 >> 中青网评 >> 正文

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何须“马赛克”?

发稿时间:2017-12-07 14:40:00 作者:邓海建 来源: 中国青年网

网络图

  不是所有的罪恶都值得宽恕,因此,这世间的宽恕才显得特别珍贵动人。

  “性侵未成年人”之恶,大概就是不能被宽恕的典型。最近,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司法机关还对这四个人的信息进行了公开,公众可以通过公检法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渠道进行查询。除此之外,他们还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简言之,在淮安,一旦法院对这些人落槌,他们将失去“马赛克”待遇:不仅信息公之于众,且自由后亦会遭遇从业禁止。

  消息一出,众声喧哗。有人一脸正义,认为对社会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规定;还有人一腔热血,说“上述法院公开罪犯的个人信息,看似好像制度上有突破,但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执法”。

  一瞬间,公众也有点蒙圈;他们说得好有道理,我们竟然无言以对。

  可问题是,法理超然于情理?如果一起犯罪行为,招摇不止、禁而难绝,法律如不严惩又如何使这世间的恶自行消退?我们该记得并不遥远的“嫖宿幼女罪”,更该记得《河南30多名初中女生遭强迫卖淫 含不满14岁的幼童》等并不遥远的恶例。司法在面对突破人伦底线之恶的时候,如果只是慈祥而微醺的“老爷”,如何还能让人信仰与敬畏?

  当然,道德与法律总是边界有别,但有两个基本逻辑,仍须旧话重提:第一,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下手狠一点,大约也是人之常情的国际惯例。比如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因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被判刑。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案”,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该项制度目前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推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实际上,很多国家对于性侵罪犯都采取了从严措施,最终起到更好保护其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免遭性侵的作用。

  第二,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的态度,其决定权理应在受害人和家属手里,而不在那些冷血旁观者嘴上。若干年前有部很有名的韩国电影,叫《密阳》。全度妍扮演一个中年丧夫的女子,独自带着儿子准备在密阳开启新生,不想儿子却被人谋害。她痛不欲生,开始信教。于是教众们劝导她宽恕,她几乎真就相信自己已然宽恕。直到去监狱,听到凶手告诉她,早在她原谅前,他已得到了上帝的谅解。于是她疯了——母亲都没有原谅的时候,上帝凭何原谅?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的态度,“上帝”没有决定权,受害者和家属的要求更不容忽视。

  担心执法无据,那就赶紧立法;纠结执行跑偏,那就统一规范。作为法律权益保护的隐私,不是当事人不想公开就不能公开,而应该具有底线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支撑。说得更直白一些,所谓“众生平等的隐私”,绝不是法理意义上的隐私权益。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公开曝光。连经济上的“老赖”都丧失了“马赛克”待遇,对之恶毒千百倍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又何须温柔以待呢?

  “人何以尊于禽兽?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这话有两层意思,既提醒人要守法,亦提示法要庇人。起码,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不配“马赛克”,更不必冷血的键盘侠出来捣糨糊。(中国青年网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责任编辑:王凤标
版权声明:凡本网文章下标注有版权声明的均为中国青年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使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需授权,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