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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罪恶都值得宽恕,因此,这世间的宽恕才显得特别珍贵动人。
“性侵未成年人”之恶,大概就是不能被宽恕的典型。最近,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司法机关还对这四个人的信息进行了公开,公众可以通过公检法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渠道进行查询。除此之外,他们还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简言之,在淮安,一旦法院对这些人落槌,他们将失去“马赛克”待遇:不仅信息公之于众,且自由后亦会遭遇从业禁止。
消息一出,众声喧哗。有人一脸正义,认为对社会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规定;还有人一腔热血,说“上述法院公开罪犯的个人信息,看似好像制度上有突破,但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执法”。
一瞬间,公众也有点蒙圈;他们说得好有道理,我们竟然无言以对。
可问题是,法理超然于情理?如果一起犯罪行为,招摇不止、禁而难绝,法律如不严惩又如何使这世间的恶自行消退?我们该记得并不遥远的“嫖宿幼女罪”,更该记得《河南30多名初中女生遭强迫卖淫 含不满14岁的幼童》等并不遥远的恶例。司法在面对突破人伦底线之恶的时候,如果只是慈祥而微醺的“老爷”,如何还能让人信仰与敬畏?
当然,道德与法律总是边界有别,但有两个基本逻辑,仍须旧话重提:第一,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下手狠一点,大约也是人之常情的国际惯例。比如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因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被判刑。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案”,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该项制度目前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推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实际上,很多国家对于性侵罪犯都采取了从严措施,最终起到更好保护其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免遭性侵的作用。
第二,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的态度,其决定权理应在受害人和家属手里,而不在那些冷血旁观者嘴上。若干年前有部很有名的韩国电影,叫《密阳》。全度妍扮演一个中年丧夫的女子,独自带着儿子准备在密阳开启新生,不想儿子却被人谋害。她痛不欲生,开始信教。于是教众们劝导她宽恕,她几乎真就相信自己已然宽恕。直到去监狱,听到凶手告诉她,早在她原谅前,他已得到了上帝的谅解。于是她疯了——母亲都没有原谅的时候,上帝凭何原谅?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的态度,“上帝”没有决定权,受害者和家属的要求更不容忽视。
担心执法无据,那就赶紧立法;纠结执行跑偏,那就统一规范。作为法律权益保护的隐私,不是当事人不想公开就不能公开,而应该具有底线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支撑。说得更直白一些,所谓“众生平等的隐私”,绝不是法理意义上的隐私权益。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公开曝光。连经济上的“老赖”都丧失了“马赛克”待遇,对之恶毒千百倍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又何须温柔以待呢?
“人何以尊于禽兽?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这话有两层意思,既提醒人要守法,亦提示法要庇人。起码,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不配“马赛克”,更不必冷血的键盘侠出来捣糨糊。(中国青年网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