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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透明的官方解读才能减少公众质疑

发稿时间:2015-09-09 10:08: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发生于今年6月20日的“南京宝马车肇事案”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经警方认定,事发时,肇事者王季进驾驶宝马车以195.2公里的时速在闹市区狂飙,并且闯红灯,承担事故全责。网络流传甚广的一段视频显示,被撞车辆几乎瞬间解体,两名受害者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事故之惨烈让人无法直视。

  从案发至今,网友评论未曾停息,从怀疑车内发现毒品到怀疑毒驾,最终被警方调查证实并不存在。如今,对王季进患有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意见再掀评论高潮,,其中有理性分析,也有主观臆测。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车祸事故中引发争议,这并不是第一次,2012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香榭丽都小区内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肇事者张彦开轿车撞死王艳丽及巧巧母女,事后她脱光身上衣服,躺在马路上阻挠救护车进入小区施救。2012年11月张彦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受害者家属表示质疑,申请北京、上海等地更高级别、更权威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彦的精神状态重新进行鉴定。不过,这起案件对于“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的适用,似乎并没有引起舆论过多的关注。

  就该案的鉴定结论,是否患精神性疾病,必然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一个健康的人如果在闹市区以195公里的时速造成死伤三人的车祸,很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而一个精神病人则会被当成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以交通肇事罪来处理,而且只承担有限责任或不承担责任。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是死刑。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结论横空出世后,网上的质疑声更大了,有网站就提出质疑:1.做出鉴定的详细依据;2.案发于6月20日,如何准确鉴定出当时情况?3.如何证明作案时正好处于发病状态?4.如果之前有精神病史,如何拿到驾照?如果拿驾照后患病,为何还能上路?5.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何影响?6.司机王某家庭背景对鉴定结论有无影响?

  这些问题的确需要更详细而通俗的解释,让老百姓都能明白鉴定结论的合理性,而不是公布一个生涩的名词了事。否则,怀疑将很难平息,关于背景之类的猜测将继续大行其道。

  尽管案件还只处于侦查阶段,因司法鉴定对定罪量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众对此尤为关切。毕竟,一旦确认肇事司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就有可能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对肇事司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在很多人看来,只有胡言乱语、哭笑无常的人才是精神病人,在专家眼里,精神障碍远不止这些。即使同为专家,对同一种精神现象也会产生认识分歧。如果受害者家属对此意见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不过申请并不必然会启动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时,才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也不只局限于侦查阶段,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可以申请。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进入重新鉴定程序的不在少数,甚至带来一种司法窘境:不同鉴定机构有时会作出不一样的鉴定意见,给法庭审查带来了难度。鉴定意见之间打架情况早就存在,这是由精神障碍鉴定复杂性所决定的。

  南京车祸案如果进入重新鉴定程序,会不会陷入这种尴尬境地,目前无法预料。但不管如何,司法鉴定也还只是证据的一种,必须通过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且,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说明鉴定意见的情况,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法院通知后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意见并不能与司法裁判画等号,并不能对法官产生必然的约束力,在拒绝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拒绝采信。即使肇事车主的精神障碍鉴定通过庭审质证,得到法庭认可,也并不必然地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对此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要不要“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将结合行为人精神障碍的程度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紧密程度来予以裁量。也就是说,肇事司机以195.2公里/小时的速度驾驶这一危害行为,与鉴定出来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之间,关系越大就越有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关系越小就越有可能不会“从轻或减轻”。

  有一点值得商榷的是,警方公布的脑科医院结论中提到,嫌疑人“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医院到底能否给出责任能力判定呢?

  “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嫌疑人确实是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可以就其是否具有精神障碍及其等级做出鉴定,即医学意义的鉴定,但不应做出责任能力的判定。嫌疑人的责任能力应该是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相关材料、证据,依法就刑事责任能力作出判断。”

  对此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表示,他们是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做出的评定。专家指出,尽管这份指南由国家司法部发布,但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人员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还是和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冲突。即使医院使用的字眼是“鉴定意见”而非“决定”,依旧会在某些方面影响法院的判断。她认为,允许司法鉴定人员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司法部越权立法的一种体现”。

  一定要将医院、司法鉴定机构的权限和司法权力分开,也就是说,它们不能就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范围的事项作出法律结论,同时司法机关也不应被动接受其鉴定意见。

  总之,如果嫌疑人确实是精神障碍导致犯罪,他的权利应该依法受到保护,但同时,受害人家属的权利也应得到维护,不能偏重某一方。

  日前,官方终于披露了司法鉴定过程,但这迟来的解释还是不能完全挽回已经被质疑的政府公信力。诸如患有精神病如何还能拿到驾照?如何还能上路的疑问依旧存在。

  同时,肇事司机有没有隐瞒病史也是案件判刑的关键所在。如果故意隐瞒病情病史,一旦因癫痫等妨碍安全的疾病引发交通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即使宝马车主肇事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警方也需要调查是否车主此前已查出病情,是否故意隐瞒。如果南京宝马车主在肇事前已经查出患有精神疾病,那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此前判例,明知自己有相关精神疾病,隐瞒交警部门依然驾驶车辆并肇事,检方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

  关于精神障碍或癫痫病引发交通事故,此前已经有不少判例,比如今年5月湖北宜昌的案例,该车主肇事时同样是癫痫发作期。

  公安部门提醒,《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出,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允许申领驾驶证,而取得驾驶证后明确疾病的,也应到交警部门申请注销。

  南京宝马肇事案中,警方的责任不仅是要告诉公众车主是精神病患者,如要挽回公信力,就必须追究到底,查出是否隐瞒病情或病史。精神病史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更不能作为免责依据。

 

 

  (观点来源:新京报、西安晚报、新快报、人民网、凤凰网、中国青年网、正义网)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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