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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不应是“片尾曲”

发稿时间:2015-09-06 09:54: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存世18年的嫖宿幼女罪,终于被废除,众望所归,大快人心。为何废除?已无需赘言;废除意义,也不必详谈。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不止是废除,还表明了严惩的价值立场,即除了一律以强奸论,还要从重处罚。 

  最近有个案例是,“百色助学网”负责人王杰,利用以个人名义开设的“百色助学网”为幌子,蒙蔽爱心人士,胁迫或利诱未满14周岁的受捐女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利用金钱诱惑或不予发放助学金为由,拉拢、劝导、诱惑这些贫困女生接受外地老板嫖宿或包养。按照新法,不管那些未满14周岁的孩子同不同意,王杰与其发生关系都是强奸,都应该被从重处罚。 

  同样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8起典型案例,反映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这既为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照标准,也对于社会公众的类似行为产生导向引导作用,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当我们让法律更加严格的制约性侵幼女的时候,堵住了想“钻空子”的人的洞口。这不仅是群众的意愿,更是社会的需要。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吴情树撰文认为:为了保护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身心健康,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对于不管什么场合下的幼女都应当给予同等的对待和保护,没有必要做区分。“不管什么场合下的幼女,其同意和承诺均无效,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他指出,取消嫖幼罪合乎法理。 

  国家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重大修订,体现了对于主流民意的充分关切和积极回应,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开明的态度。开门立法,立法和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既可以提高立法工作和法律规范的质量,使其更具公信力和权威性基础,也可以使法律规范获得更广泛的拥护支持,为法律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从这个角度上说,此次刑法修正案的通过是一次良好范例。应该以此为契机,健全完善群众意见表达机制,建立常规性通道,使群众的普遍期待能够更有效地上升为国家立法,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当然,对于群众意见的表达,还要更加开放、更加自由,尤其是对于不同的意见,要有更加包容的态度。重要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广泛深远,与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息息相关,当然要具备广泛的群众基础。但法律又是一门严密精准的科学体系,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经受过系统专业训练的法律专家,才能更好地胜任立法工作。 

  从立法上加大对性侵幼女的惩罚力度,这是保护幼女合法权益的首要一步,但远远不是全部。如果仅仅止步于欢呼法律的通过,恐怕还不足以改变幼女们的危险处境。有法可依之后,还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些引起广泛争议的性侵幼女案件,其实并不是法律的条款出了问题,而是法律的适用出了问题。如果司法实践水平没有相应提高,立法的推进并不能必然带来实际社会效果的改善。在法律之外,还要有社会建设、家庭建设,以及群众法律素养、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对于性侵幼女案件的研究表明,这类案件多数发生在家长、学校及社会监护缺位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以熟人居多。义务教育的小学阶段儿童、农村地区儿童则是安全监护最薄弱的群体,成为遭受性侵的“重灾区”。由此可以看出,性侵幼女频繁发生的原因,已经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是法律、社会、家庭、学校,以及伦理道德系统性问题综合导致的恶果。可见,相关法律条款获得通过之后,能否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严格的实施至关重要。而在法律守住底线的基础上,还要有社会、家庭、学校、伦理道德的全面建设。毕竟,不管法律的制裁多么正义严厉,它都不可能全部挽回性侵所造成的损害。要最大程度地减少,甚至杜绝性侵幼女的现象,在法律之外,社会、家庭、学校和伦理道德缺一不可。只有它们共同参与,才能织成坚实的保护网,保护幼女免受侵害。 

观点来源:解放日报、新安晚报、大河报 )

责任编辑:褚津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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