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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一律死刑”不是灵丹妙药

发稿时间:2015-06-18 16:24: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充分激发读者的同情和共情,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

  而记者在两大主流微博上也发现,超过9成网友支持人贩子判死刑。微博实名认证用户、知名女诗人赵丽华说:“彻底杜绝拐卖儿童犯罪,没别的办法,两招奏效:第一、人贩子必须死刑。第二、任何一个地区儿童丢失超10例,当地公安局长以渎职罪查处。”另外一位微博实名认证用户、香港艺人张智霖直言支持死刑。

  痛恨拐卖儿童的罪犯心情都是正常的,也是不需要抑制的。事实上,法律层面打击拐卖儿童本来就可判死刑,但是不论原因“一刀切”式地都判死刑,并不理性,打拐的心情尚可理解,武断的做法的确有待商榷。

  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例如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拐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

  对于打拐问题,我们国家和政府并没有避重就轻,也没有坐视不管,而是已经做到从重处罚,坚决打击。可是从重处罚也是需要一定限度的,不能任何事情发生都一律的用最严重的刑罚来处理问题,这样不仅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不一定会得到最好的效果。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这才是量刑之际应该保有的原则。

  法律的完善并非不能探讨,“天下无拐”本是共同希望,可是为了达到我们期待的效果,就用最严厉的“死刑”去对待每一名拐卖儿童的罪犯,显然并不合适,也不现实。因此,我们需要更加理性、合理的思路以及更加有效的解决办法。

  在完善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我们可以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社会反应、联动机制。在拐卖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如何能够实现全社会的信息覆盖,以及在第一时间展开搜寻工作(案发与警察出警中间有时间差,现场人员才应当是第一搜寻者),值得各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进一步思考。

  此外,当前对买方处罚偏轻。人贩子固然可恶,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当前对买孩子一方处罚偏轻,也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长曾侦办多起拐卖儿童案件。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分析,他认为,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二是高额利润,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发。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击。因此,对于买方的严格控制和查处必须要更加重视和有效打击,将利益源头制止住。

 

 

  (来源:新华网、求是网、上海新闻晨报)

责任编辑:褚津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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