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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女童案”改判死刑,粉碎了“自首就能保命”的幻觉

发稿时间:2020-12-29 09:17:00 作者:王钟的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12月28日,广西“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再审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杨光毅强奸并残忍杀害的女孩当时年仅10岁,她带着刚采摘好的百香果去往村里的收购点时遭遇杨光毅行凶。此前,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杨光毅死刑;今年3月,广西高院曾改判杨光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随即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

  就案情而言,“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并无多少疑点。正如法院在再审判决中所言:“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那么,为什么在先前的二审中,杨光毅被改判死缓呢?众所周知,按照一般情形,罪犯被判处死缓以后通常可以“免于一死”。根据报道,法院认定杨光毅具有自首情节,因而改判其死缓。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法律条文中的“可以”并不是“应当”。是否对自首的犯罪人员进行轻判,还要结合具体案情来看。如上所述,杨光毅的犯罪行为严重突破社会公众安全感的底线,必须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百香果女童遇害案”二审引发争议时,曾有法律人士分析,如果连这样的恶性案件都不判死刑,那么就可能给社会留下“自首就能保命”的印象。法律对犯罪行为的震慑力难免有所下降,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许,甚至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值得关注的是,广西高院在再审时专门提到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意义。法院再审查明,杨光毅在案发前有多次实施骚扰、猥亵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对被侵犯的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其实施犯罪的动机、手段、过程、后果等方面表明极深的主观恶性和极大的人身危险性。“百香果女童遇害案”之所以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也在于其被害者是10岁女童,杨光毅的犯罪行径挑战了社会底线。

  近年来,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惩治力度渐成社会共识。在多起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社会都予以高度关注。儿童是家庭的希望和社会的未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会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也严重着破坏社会的稳定和谐。这种社会文明理念的进步,将推动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完善。

  12月27日,在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表示: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

  来自最高法的声音刚落,“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再审就发出了响亮的回声,这无疑给社会传达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法律绝不轻易放过,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最终目标。“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再审的死刑判决,是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该案判决重申了我国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决心,对危害未成年人成长、威胁未成年人安全的行为构成了有力震慑。

责任编辑:张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