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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命药不能总靠“非法代购”来救命

发稿时间:2018-08-15 10:37:00 作者:邓海建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人生不是大电影,却远比大银幕更残酷。

  2018年的暑期档神片《我不是药神》的热乎劲儿还没过去,又一起“药神”现实版故事悲情上演——有4年抗癌经历的翟一平没有想到,他会因代购抗癌药失去人身自由。从2016年开始,他帮在QQ群里认识的病友从德国代购抗癌药,一些肝癌晚期的病友因此延续了生命。两年下来,他成为病友群里的顶梁柱,每天都有许多病友发病例请教他。现年46岁的翟一平说,自己并不知道这会触犯法律。2018年7月25日,翟一平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现羁押在上海市看守所。

  这是情理法之间的现实主义冲突:于情于理来说,翟一平的代购行为良善而公益,虽赚取少数差价,却保障了患者健康及药品的物美价廉。正因如此,截至2018年8月9日,来自广东、福建、海南、江西等地的病友自发写了163封求情信,希望翟一平能早日出来。其中一封求情信上说:“说得更自私一点,他不出来,我们就得断药。”于法于规而言,翟一平的售药行为又悖逆律条,虽目的正义,却在程序正义上经不起拷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换言之,所有没有被国家批准的药,都会被当作红线之下的假药处理。

  买吧,是“假药”;不买,死路一条。患者及家属还有更好的选择吗?

  都说人命关天,救命是第一位的,可是刚性的法治呢?真正的反思在两个层面:第一,代购救命药入刑与假药的认定标准,是否应该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而转身?历史而言,1997年《刑法》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定义假药,而当时有效的《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假药并没有包括未经批准或未经检验进口的真药;但2001年修订《药品管理法》后,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的药均被认定为假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导致销售进口真药也会入刑。但问题是,对于自主自救的国外代购救命药,在医保尚不能全面兜底的现实语境之下,一刀切地以假药名义入刑是否堵死了患者救命的民间通道呢?

  第二,重大疾病的救命药绿色通道恐怕不能再慢悠悠等下去了。既然地球是平的,生命威胁之前、求生欲之下,穷尽一切办法寻找治病良药是人之常情。2018年6月15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正式批准PD-1上市。随着《我不是药神》的热播,政府抗癌药零关税、医保谈判等举措也预示了抗癌药降价的可能性。从地方实践来看,江西省人社厅前几日发布消息称,泊沙康唑、曲妥珠单抗等27种涉及重大疾病临床治疗必需、价格昂贵的乙类药品已纳入该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北京人社局则表示,9月起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共计125品类药品将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报销范围。全球性救命药不仅要在国内能自由有序流通,更要高效实惠运转。惟其如此,也就不会出现代购真药被当做假药入刑严惩的尴尬了。

  一部电影,救不了人命。进口救命药“买不起、拖不起、买不到”的顽疾,已经引起了总理的关注,更引发了舆论的热议。翟一平的故事,各地可能还有不少,这种悲情主义违法案例中,纠结了太多制度性反思。法律当然不讲人情,不过,“法不外乎情”,而法律的稳定性也并非意味着律条永不调整。有一点是肯定的:为了更美好的生活、为了健康中国战略,救命药不能总是靠“非法代购”来救命!(邓海建)

责任编辑:武亚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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