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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师”需强有力监管遏制

发稿时间:2018-06-21 08:58:00 作者:戴先任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在网络上购物,商品看不到摸不着,如何选择?该买哪家?面临选择困惑时,此前消费者的购物评价就成为重要参考,评价数量多、评价内容丰富、好评多就成了购物选择的风向标。然而,记者注意到,在一些网购商品、特别是热销商品的评价中,有不少商品评价却变了味,本来用于评价商品的购物体验变成了光怪陆离的商业推广。(6月20日 《检察日报》)

  消费者的购物评价资格成了买卖的对象,被用于商业推广,背后还有一个被称为“网络广告师”的群体充当推手。商品评价本应是消费者的自主行为,也正因为此,消费者的评价也就能为其他消费者提供参考,好评率高的商品,会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差评率高的商品,消费者则会弃如敝履。这也让一些不良商家从中看到了“商机”,想掌握消费者的评价权利来营造有利于自己的“舆论环境”。“网络广告师”的出现,对正常的网络交易造成了冲击,评论的内容,不再是真实、客观的购物体验,而变成了一种虚假信息,从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商品评价变成了商业推广,“网络广告师”这一畸形行当的形成,与“差评师”、网络刷单、一些商家设置的“好评返现”很有些相似,最终都是对消费者的购物评价资格进行架空,让网购评价变得不再真实,而被一些商家玩弄于股掌,这严重影响了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涉嫌虚假宣传,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这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违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法律对“买卖消费评价资格”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这也是“网络广告师”、“差评师”、“好评返现”等现象屡屡出现的重要原因。

  不管是“网络广告师”,还是差评师、“好评返现”,都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对于不良商家的这些花样百出的不当经营行为,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防止网购评价体系异化;另外,电商平台也要尽好监管之责,如淘宝平台,对于“出售评价者”,如账户是首次违规,淘宝平台则会对该账号执行限制发布评价30天的处罚;如该账户是重复违规(首次违规被处罚后再次违规),则执行永久限制发布评价的处罚。

  净化网购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法律、监管部门及时跟上,也需要行业、企业共同形成合力,实现多方监管,从而形成强有力的电子商务监管力量。净化了网购环境,“网络广告师”等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现象自然会烟消云散。(戴先任)

责任编辑:王凤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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