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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校园欺凌”现象亟待彻底根除

发稿时间:2018-10-08 17:10:00 作者:陆玄同 来源: 中国青年网

网络图

  近日,海南文昌一名少女被多名同龄人殴打的视频引发关注。看过视频,疑问重重,到底什么仇、什么怨,让这些青少年男女如此暴躁、不计后果?据文昌市公安局的调查结果显示,林某在朋友聚会时偶然说起此前被他人殴打,而朋友黄某(本案被打者)在旁边却没有帮她,遂在陈某(本案打人者之一)提议下将黄某约出来,殴打出气。

  视频一出,舆论对于“校园欺凌”的讨论再次火热,基于此,文昌市委宣传部发布通报回应称,该被打女生已辍学,视频中网友认为发生了“校园欺凌”的网络信息不属实。

  我们见过太多的校园欺凌事件,教育部等九部门也于2016年11月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校园欺凌”事件有了相对明确的处置程序。而纵观此次事件,界定还未明确,但不容忽略的是,参与打人的8人中,年龄从12到15岁不等,涉及多名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我们暂且称之为“非校园欺凌”事件。而此类事件,大多处在灰色地带,没有引发足够重视。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暴力事件,不论何时何地都是一个需要审慎打量的命题。而此类“非校园欺凌”现象,亟需要彻底根除。

  对于未成年人暴力事件,进行法制宣传与教育是应有之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就指出,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各省市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结合起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公民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的能力。同时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打击力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防范工作网络,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放到重要地位,对于误入歧途者要以引导规劝为主。

  除了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引导、规劝,也要发挥法律的约束力,《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其健康成长的法案,必须加强其法律效力,使其老虎长牙,高压带电,有着可行有效的约束力。对于保护法中与现实有冲突的条款,可比照实际案例适当进行修改,不能让其成为未成年违法犯罪或者逃避惩罚的“保护伞”。此次事件中,部分施暴者因未成年免于处罚,但若真要给青少年敲响“非暴力”警钟,不仅要教育疏导,也要通过相关适合性的惩戒措施,使其长教训。对于暴力受害者,如果长期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其心理必然会产生严重创伤。所以,学校或各地教育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心理治疗和干预,并将这样的心理疏导措施,纳入到相关法令中,落实到岗。

  “上帝允许青年人犯错误”,但决没有允许监护人不负责任。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而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教育引导方面存在严重缺失。因此,相关司法部门,要对施暴者监护人进行约谈。事发地政府,也应责成相关部门,将惩处与保护性措施落到实处,比如,对监护人作出惩罚性赔偿等。

  从涉事群体分析,此类“非校园欺凌”事件的主体还是未成年人,防范其施暴、犯罪,还需依赖学校、家庭、社会各界以更为积极的态度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欺凌的责任。同时,司法、教育部门应当尽快明确“非校园欺凌”事件的界定标准,预防、干预以及后续处理的机制程序、责任主体等,也要最大程度减免因舆论过度曝光,对受害者产生的二次危害。

  回归到未成年人的日常教育,学校、家庭以及当地教育部门应当时刻提醒并纠正部分孩子“欺凌行为是可以容忍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担责”等错误认知,从源头上遏制非“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中国青年网特约评论员 陆玄同)

责任编辑:王凤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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