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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以身试喝”,尤待问责!

发稿时间:2018-05-26 11:54:00 作者:邓海建 来源: 中国青年网

网络图

  不知道号称“史上最安全”的中国乳业,看到基层班主任“以身试喝”这样的拍案惊奇,会不会有点“高级黑”的错觉?

  最近,网络流传的一份由安徽萧县教体局营养办下发的通知显示,地方教育部门要求落实班主任试喝制度,由班主任在学生喝奶前一个小时进行试喝,在试喝的同时检查所发给该班的学生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破损或胀包等问题,待班主任试喝后没有发现异样,确保安全后方可发给学生饮用。对此,萧县教体局营养办主任刘谊回应称,考虑到班主任反对意见太大,教体局决定叫停此制度。

  打眼一看,管理部门通过权力施压迫使班主任试喝牛奶,这地方教育部门的权力有点大到没边没际去了。

  一个法治社会,大概是不会同情所谓“好心办坏事”的逻辑的。坏事就是坏事,程序正义千疮百孔,目的正义也不会好看。吃相难看的班主任“试喝”,大概就是个典型案例。程序上看——这个事关班主任权益的土办法,出台前征询过大家的意见吗?如此没有法治素养的要求能义正辞严地发布出来,拟定和执行者是否曾周全考虑?

  目的正义上看——每个人的身体情况千差万别,有问题的牛奶遇到抵抗力强的班主任,也可能表现得非常“安全”,但这就代表给孩子喝也同样“安全无忧”了吗?再说,《2017中国奶业质量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生鲜乳抽检合格率达到99.8%,三聚氰胺等重点监控违禁添加物抽检合格率连续8年保持100%。于此背景之下,但凡选择有资质的乳业、但凡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但凡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又怎么会担心孩子喝到嘴里的牛奶有恙?

  说句不好听的,所谓“班主任试喝制度”,不过就是把监管的职能责任转嫁到班主任的身上来——这既不能有效保护孩子的喝奶安全,又生生伤了一线班主任的身心健康。

  当然,舆论和公众在愤然于这个任性而荒谬的地方规定的同时,亦感受到了基层公共治理在法治层面的乱象。《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刑法》亦明文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明知奶品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因素而强令班主任“试喝”,制度设计者的法治理念和人文情怀去哪儿了呢?

  班主任成了小白鼠,有人说要一分为二,譬如在萧县大屯镇一所初中,“一位工作人员在发放学生奶时,发现有3包学生奶出现胀包”,然后迅速采取措施。不过,到分发前发现“胀包”这种低端问题,这究竟是说明前道程序疏漏恍惚呢、还是说明班主任环境最为要紧呢?

  班主任当然要尽量配合检查,但这种责任,大概是极其次要的责任,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为什么?因为配发给学生的牛奶,难道不应该在出厂和运输、审核和分发中格外当心格外注意吗?

  如果非要试喝以身说法的话,最该站出来秀一秀的,应该是两个“人”:一是奶企。这才能证明自家的产品是安全无虞的。二是监管部门。这方可告诉学生及家长中标流程和常态监管是审慎到位的。至于权责利不对等的班主任,奶不是他们家产的、也不是他们家检测监督的,让他们“一饮而尽”,又能说明什么呢?

  真要保护孩子,没有什么比制度更为靠谱。试喝这样的“保障”,实在没什么说服力——除了抓人眼球,并无现实意义。再说一句,班主任也是人,无限扩大班主任的责任和义务,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别的不说,只谈一点:《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要求,“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有几家基层学校是参照执行的呢?

  班主任试喝这样的制度创意,废止之后,尤待问责!(中国青年网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责任编辑:武亚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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