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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17岁少女之死的法律思考

林达

发稿时间:2014-10-30 08:40: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昨天有媒体报道,20日凌晨6时,一名在东莞打工的湖南籍17岁少女李某在一家夜宵排档被同桌4名男子带走,10个小时后回到出租屋神志不清,浑身多处淤青,送医查出曾吸食摇头丸,两小时后死亡。其亲属怀疑李某生前还遭到了性侵。

  让人感到疑虑的是,花季少女之死并没有引来网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追问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人们更津津乐道的是这位女孩穿过的高跟鞋和用过的化妆品,并对她生前的行为指指点点。

  李某不满18岁,属未成年人,受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特殊保护。根据上述法律,李某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享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权利。这样一个受多重保护的少女,却被剥夺了生存权。我们要思考的是,哪些人对她实施了违法行为?她生前受到过怎样的伤害?各界是否尽到了保护她的责任?

  思考一:李某生活窘迫,夜不归宿,监护人是否尽到了抚养和及时查找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家庭保护是第一位的,父母对儿童成长负有首要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据报道,李某此前在老家早已缀学,到东莞后住在出租屋内,靠在酒吧打工生活,死前钱包中只有一毛钱。我们想问,其父母是否知晓李某的生存窘境,并尽到了抚养义务?李某从20日晚上10点出去,夜不归宿,整整10个小时后才回来,其家长是否知道并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求过帮助?李某到东莞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否关注了她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引导过李某要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诸如喝酒等不健康行为进行过预防和制止?

  思考二:是否尽到了不得招用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进入场所从事危害身心健康工作的责任?李某在东莞的20余天,和同学辗转多家酒吧打工,主要工作是“陪一些男人喝酒”。酒吧属于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场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未成年的李某何以能堂而皇之不但进入还被招用,并在里面黑白颠倒地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思考三:是否尽到了保护儿童不使用毒品的责任?室友称,李某回来时非常亢奋,当天医院诊断,李某在过去48小时之内吸食了摇头丸。“摇头丸”是冰毒的衍生物,是一种软性毒品。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等多方均有责任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那么,李某胃里的摇头丸是哪来的?是强迫喂食还是诱导吸食?李某生前是否知道摇头丸的危害?我们的防毒教育和禁毒工作存在着哪些缺失?

  思考四:是否尽到了不让未成年人受到暴力和性侵害的责任?室友称,李某回来时,腿上手臂上脖子上都是淤青,李某姐姐则透露,妹妹内裤上有白点,怀疑她生前受到了暴力性侵。李某死前的十个小时,四个男人对她做了什么?对她实施了怎样的暴力和性侵害?

  思考五:是否尽到了教育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早熟的李某用成人化的打扮、从事夜店工作,并在深夜和男人外出不归,显然,她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缺乏,对这些场所和个人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严重不足。有关各方是否尽到了教育她的责任?

  上述思考只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值得关注的几个法律焦点,随着案件的侦破,相关疑问会逐步解开,但该案的影响将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提出这样的思考,是因为我国拥有3.1亿18岁以下少年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儿童代表着未来和希望,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直接关系着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关系着法治化中国建设的进程,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兴旺发达,关系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儿童的身心尚未成熟,给他们优先保护和特殊照料,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让每一个幼小心灵都能在阳光下享受生命的尊严和成长的快乐,感受尊重、公平、正义、自由、温暖和友爱,不仅仅是家庭和政府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为了中国的未来,让我们用心和行动来共同保护未成年人!(中国青年网评论员 林达)

责任编辑:褚津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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