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20条,包括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提供法律救济、完善综合治理措施等内容。
近期以来,网络暴力事件引发公众持续关注。今年六一前夕,武汉一名小学生在校内被老师开车撞倒身亡后,其母亲又在六月二日坠楼身亡,母子双亡,悲上加悲,让公众义愤填膺。据悉,导致这一悲剧的原因几乎都将矛头指向了网络暴力。在面对失去孩子的痛苦时,这位母亲却因为着装被部分网友指责,甚至还被怀疑炒作。于是网络上各种恶意语言此起彼伏,让这位失去孩子的妈妈难以承受,精神崩溃,最终跳楼身亡,导致了悲上加悲的人间惨剧。
不错,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年代,每个人都会成为网络意见表达者,但是,恪守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应成为基本的遵循,不能毫无底线。《征求意见稿》提出,依法惩治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线下滋扰、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重点打击网络暴力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令人忧虑的是,面对社会上的舆情事件,有些人不是出于公心和善意理性发言、好好说话,而是极尽诽谤之能事,造谣中伤、恶语相向,总喜欢躲在网络背后,心怀敌意伸出魔掌乱敲键盘,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乌烟瘴气,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影响了公众安全感,必须依法进行规制。
网络暴力是一支“暗箭”,它对社会的杀伤力不言而喻。一方面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有些网络暴力者随意将当事人的隐私公之于众,显然这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另一方面,会直接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因为经受不住网络暴力精神崩溃、精神失常,甚至造成自杀等严重后果。这些网暴者与当事人素昧平生,没有交集,好端端地置人于死地,良心何在!天良何在!
再者,网络暴力很容易导致人们对安全网络空间的担忧。要知道,网络表达需理性,要守好法律上的边界。如果网络不安全,网民人人自危、如履薄冰,社会安全感就会荡然无存。
面对网络暴力越来越严峻的现实,国家司法部门及时亮剑出手显得尤为重要。《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只有形成严刑峻法的社会氛围,让网暴者无处遁形,才会让人们心存敬畏,不敢轻易造次,从而收敛自己的行为。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组织“水军”“打手”,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征求意见稿》强调应当从重处罚,彰显了法律的刚性要求。
另外,惩治网络暴力,规制网络服务平台尤为关键。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惩治网络暴力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收到的网络暴力投诉和发现的网络暴力问题,应当在第一时间做出处理,绝不能基于蹭热度、赚流量等目的而忘记了自己的管理责任。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征求意见稿》强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大有必要。
构建网络安全环境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营造。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向人们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实施网络暴力,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严打网络暴力,不仅是对当事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也是以法治网的现实需要。理性发言,莫让“网暴”成为社会之殇,愿这成为社会共识和行动。(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