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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是有组织替考的无形纽带

发稿时间:2015-06-09 14:49: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江西高考替考现场

  其一是考场漏洞从未堵严。去年的河南弊案,据调查是中介人员与个别考务工作人员串通进行替考作弊。原本考生进场需查验指纹。但为了作弊,真实考生的指纹被做成“指纹膜”,贴在“枪手”手指上,防范措施就此被废。

  今年的江西弊案,“枪手”竟然均持有贴着本人照片的“身份证”“准考证”,监考者肉眼根本无法识别,这无疑给替考者钻空子的机会。要堵上这样的漏洞,只要考场配备机器验证就可以。但遗憾的是,一些省份没有配备。

  其二,高考弊案的发生不完全是技术漏洞的原因。去年的河南替考案,今年的江西弊案,都有替考团队的身影,有些替考者是为了获得高额利益,有些则是为了找刺激,到各地游玩。这种替考者组织化、团队化非止一日,其背后高额的“利润”回报,以及生存法则,都需要好好反思。

  其三,对作弊者处罚太轻。传统社会,科举弊案的参与者,重者杀头,轻者坐牢。但国内近年来对于高考作弊的处罚真是太轻了:本人作弊者最重不过禁考一至三年;替考者,在校生替考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最重是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相对于参与作弊所获得的利益来讲,这样的处罚真是毛毛细雨,—替考者参与一次就有两三万甚至七八万元的收益,而团伙组织者所获得的就更多了。

 

  那记者卧底替考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违法呢?

  其实,整个“违法阻却性事由”学说的背后,是“法益衡量说”。就是当不同法益冲突时,法律要优先保护那些更值得保护的法益。比如同样是生命权,法律应该优先保护正当防卫者的生命权。

  而此次记者的卧底,虽然参与了高考舞弊的过程,的确危害了“高考管理秩序”,但这种“危害”相当有限,几乎没有受害者,它没有造成考场混乱,还因及时曝光揭出高考舞弊的黑洞,保障了公众知情权,也使教育、公安部门及时介入,打击了舞弊犯罪,也避免了舞弊者被不公地录取,提升了高考的社会公信,这个法益更大。

  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记者卧底调查都可以作为“正当业务行为”。排除其犯罪性的,不是因其“业务”而是因其“正当”。也即记者的采访应该是“正当的”,符合行业规范、公益原则,为了公众知情权等更大的法益,且没有突破“最小伤害”原则等。而在记者卧底替考事件中,涉事记者的行为从眼下看并无“非正当”之处,对其树起法律或道德大棒,未免有些想当然。

  

  从作为中介的替考组织到“寻枪”的考生家长,再到替考的“枪手”,在他们之间有一条无形的纽带紧紧相连,那就是钱。不法者的“唯利是图”遇到了家长的“用钱换一切”,再加上“想挣点钱”的“枪手”,他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灰色利益链条,在这个链条上出卖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教育的尊严和未来。然而,对于参与者来说,替考所承担的风险要远低于预期的收益,甚至可以说,之所以替考成为高考的一个顽疾,多年屡禁不止,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出在“低风险,高收益”上:一边是为了孩子花钱很“任性”的家长,另一边是“撑死了开除学籍”这样的“处罚”。违法成本低,侥幸获得的收益却非常巨大,难怪一些有经验的“枪手”曾多次替考。

     因此,消除高考替考的顽疾,还需要提高参与人员的违法成本,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针对“枪手”和被替考的考生及家长进行追责惩戒,更对幕后的策划和组织者严厉惩处,形成巨大的法律威慑力,让任何人都不敢越雷池半步。毕竟,“公平”是公众最看重的高考红利,是社会公平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人们心目中最“干净”的一次考试,任何人都不会允许让各种形式的舞弊去破坏它。

 

  高考替考事件近几年频繁发生,去年高考期间,河南省就曝出替考丑闻,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从当地的调查看,如果没有当地有关部门内部人员参与到替考中,为替考者提供办理学籍、身份证、准考证的便利条件,为替考者放行,替考很难这么大规模发生。

  按理说,这么多替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当亡羊补牢,在追责之外,积极查找管理的漏洞,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在江西这起替考事件中,替考者可以凭空办理学籍、准考证,可见权钱交易多么猖狂,有关制度形同摆设一个。

  这无疑暴露出一些地方在防范高考替考上的麻木。对此,不能总是等到出了问题再来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介入,通过分析归纳高考替考发生的原因,对于各地防范高考替考的制度设计,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建立明确的责任制。

 

  应该说,教育部的态度,可谓强硬严厉,在事件调查清楚后,相关涉事人员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不过,即便处罚手段落地,却依然令人如鲠在喉,感觉处罚力度明显弱化。尤其是,每年高考,都常常会出现替考行为,但即便教育部门予以惩罚,却难以杜绝此现象的发生。究其根本,一方面,严厉的监考措施面前,“漏网之鱼”的存在,佐证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实。另一方面,惩处替考行为的法律短板依然存在,替考受罚成本过低,无法产生较理想的威慑效力。

  就目前来看,对于高考中的替考行为,主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出台的临时性规定等给予处罚。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定罪量刑。如此来看,教育部门的规定,只是取消“枪手”的学籍,被替考考生面临几年内被禁止考试的惩罚。而在刑法层面上,对于被替考考生和“枪手”而言,没有明确的罪名相对应,法律空白状态明显。现实中,即便性质严重,也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最多拘留15天。

  事实上,法律层面存在短板,无疑戳中了高考替考行为猖狂的短板,颇值得深思。而在很多西方国家,对于考试中的替考行为,专门制定了相关的罪名,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基于此,在我国的刑法范畴内,也有必要专门设置“考试作弊罪”,将“枪手”与被替考者列为犯罪主体。当然,刑法惩罚并不等同于教育部门的处分,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应该同时予以适用。

 

(观点来源:新京报、中国青年网、西部商报、天津网)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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