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托育服务在应对育龄家庭“不敢生”和“无人看孩子”的难题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快速发展。这一发展主要体现在“扩容”和“提质”两个方面:前者指增加托育机构,尤其是普惠托育机构的数量;后者则涉及制定和实施托育机构建设与服务标准,以及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这些措施对于缓解家庭育儿压力,实现国家“十四五”规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今后,我国托育服务仍需要大力发展,但应注意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数量的灵活性。扩容源于托育机构数量的严重不足。我国婴幼儿主要在家庭中得到照护,父母和祖父母是主要照护者。2013年以来,生育政策的宽松化改革在大幅提高出生婴儿中二孩比例的同时,也对家庭托育资源提出了严峻挑战。祖父母可能因继续工作、年龄或健康问题无法参与育儿活动,育龄夫妇面临更激烈的工作-家庭冲突,社会化托育服务势在必行。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为积极生育支持的重要措施之一,明确了新时代托育服务工作的定位和目标任务。“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早期发展的政策体系,并设定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的具体目标。
托育机构的数量在不断提升,但需要注意与托育服务对象数量的变动相适应。托育服务的对象是0-3岁婴幼儿,婴幼儿数量取决于近3年的出生人口数。近些年来我国出生人口数发生了较大变化。2013年至2018年,年出生人口数为1500万-1800万;2019年至2021年,年出生人口数为1000万-1500万;2022年至2024年,年出生人口数为900万-1000万。托育机构的数量需求与未来出生人口数的变动密切相关,出生人口数存在不确定性:低生育率可能持续,生育支持也可能提升出生数量。托育机构的建设运营是长周期的,机构一旦建成,若服务对象数量不足,运营的可持续性必然受到影响。因此,托育机构的数量应根据当前以及预测的出生人口数及其分布进行灵活调整。
其次,分布的合理性。托育机构的建设和服务提供需要城乡兼顾、供需匹配。当前城市地区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更为迫切,呼声更高,也得到更多的关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当前,多个城市特别是试点城市积极建立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公办托育机构和普惠托位。乡村托育点建设相对不足,婴幼儿照护仍主要依靠家庭。相较于城市,我国乡村情况更为复杂,人员分布疏密不一,家庭托育需求也更为多元化。应结合乡村特色,探索乡村托育服务提供的有效途径,推进托育服务城乡共同发展。
虽然托育服务不断扩容,但托育服务“供不应求”与“供大于求”问题同时存在,一些机构的托位利用率较低,其根源在于机构分布的不合理。调查显示,托位利用率在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在城市的中心区域和边缘区域、在高端机构和普惠性机构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一些托育机构的建设未充分考虑人口分布、家庭需求等实际情况,出现“需要的建不成,建成的用不上”现象,造成资源错配和资源浪费。应加强需求调研,合理布局托育机构,提高托位供给的有效性。
最后,规范的适配性。托育服务提质可更好满足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其基础是加强法治化和专业化建设,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发展。目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已出台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从各方面作出了制度规定。多部门联合在托育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备案登记、信息公示、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家庭托育点管理等方面进行制度建设,以提升托育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相关专门法规也正在酝酿中。
我国区域差异大,家庭需求多元化,在制定统一标准的基础上,需要通过动态监测,了解制度的可行性和适用性,以服务家庭、满足需求为目标,因地制宜调整完善相关标准,提高规范的适配性。例如,目前托育服务面临专业化队伍严重短缺的问题,可通过短期培训、幼师转岗等途径迅速补充数量缺口。随着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毕业生增加,再提高准入门槛,逐渐规范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不同类型的托育机构在坚持统一标准的同时,要发挥其主体作用,兼顾灵活性,以吸引更多社会力量提供安全优质的托育服务资源,将托育服务打造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核心社会基础设施。
宋健(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健康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5年03月04日 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