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华社12月9日)
在我国反家暴立法中,告诫制度的设计,绝对称得上是浓墨重彩的一笔。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实践中,职能部门综合运用包括告诫制度在内的措施,有效推动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仅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便出具告诫书9.8万份,这一数据凸显了告诫制度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上的突出作用。
现实中,告诫制度堪称反家庭暴力的一柄利剑,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翻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其中关于告诫制度的条款,主要是第16条和第17条。前一条明确了出具告诫书的适用条件以及告诫书的内容,后一条则明确了告诫书的送达程序以及保障措施。不到200字的法律条款,虽然搭建起了告诫制度的基本轮廓,但过于凝练抽象,并不利于职能部门具体把握。在有关报道中,有专家指出,各地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跟踪回访等要求不一致,造成告诫制度执行地区差异较大。
解决这一问题,不能把重心都放在修订立法上。属于国家立法层面的法律,本来就带有抽象性,不宜面面俱到、包罗万象。就算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因为程序复杂严格,也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实现法律“更新换代”。这次,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属于职能部门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这一形式虽然在效力上不如法律,但也有不可忽视的优点。
比如,《意见》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意见》采取条款式“准立法”结构,将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两条法律,扩充至24条,在法律确定的告诫制度“地基”上,又完善了“四梁八柱”。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甚至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审视《意见》,最大的亮点,还是明确证据标准。对于反家庭暴力,现实中社会关注度集中、也是诟病比较多的一个问题,便是“认定难”。客观上讲,家庭暴力多发生于封闭区域,很少有目击证人,举证环节过于薄弱。《意见》的有力突破在于,既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又规定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8种辅证类型,两者相互衔接对应,降低了举证难度,更容易发挥告诫制度的干预作用,保护弱势一方不受加害者的暴力荼毒。
反家庭暴力,需要不断擦亮法律利剑。从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到这次出台的《意见》,反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愈加健全,而暴力侵害空间则一再压缩,由此将惠及千万家庭,给弱势者以法治的温暖。
刘婷婷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