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报道,最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公诉机关指控亲生母亲殴打孩子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小花因教育孩子方式不当,体罚殴打孩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此事一经曝光,很快引起舆论热议,不少人都难以理解这位母亲的做法,对其行为作出了严厉谴责。
据报道,被告人当时在家中脱去孩子所穿衣物,用鞋带捆绑孩子双手、铁链捆锁孩子双脚后,手拿塑料管对孩子实施殴打,还将一红色塑料碗放在孩子头上,让孩子站在凳子上进行体罚。从这些细节来看,这位母亲在伤害孩子的时候,几乎已经失去理智,完全陷入了自己的极端情绪。
无独有偶。就在上个月,有媒体报道,福州台江法院对一起因家暴孩子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这场事件的起源,也与家长不能合理引导所谓“不听话的孩子”有关。判决显示,涉事男子陈某某因辅导儿子功课而心生愤怒,用手扇巴掌、脚踢踹腹部等方式“教训”孩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亲生父母以极端暴力手段伤害自己的孩子,无疑突破了人伦底线。但在现实中,确实有个别监护人,就像上述事件中被判刑的父母一样,不懂得以适当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教育和惩戒,动辄采取极端做法,诉诸身体伤害。这些做法严重威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并不被伦理与法律所容许。对此,法律自然应当予以严厉制裁,以儆效尤。
家庭本应是孩子的避风港,不能任由极端家长自订“家法”。从法律的维度来看,一些监护人眼中的“家事”,同样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逾越雷池半步。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有明文规定,严格限制监护人的行为举止。
在一些法律观念薄弱、教育观念落后的监护人看来,只要孩子不听话,就得对其“严格管教”,有人甚至笃信“棍棒之下出人才”思想。这其实是严重的谬误认知。教育惩戒也是一门学问,监护人固然不能对孩子的做法不管不问,但如何合理惩戒、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行于正路之上,很考验监护人的水平。对未成年人展开合理引导,需要监护人结合家庭与孩子的具体情况,但不论如何,体罚殴打孩子都是最不合适且影响最坏的一种做法。
对于家庭暴力现象,不能只靠事后惩罚,就算对那些做法极端的监护人判了重刑,恐怕也没法彻底消除孩子内心的恐惧与伤痛。只有做好事前的预防工作,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要求,国家相关机构要不断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工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也应该在工作范围内做好正面引导工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若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可以看到,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需要多部门、多领域的共同发力,在潜移默化之中让监护人自觉形成抵制任何家暴行为的良好习惯。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一些人在看到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家暴行为的时候,往往采取冷漠的态度,甚至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还有一些人存在为家属“遮羞”的想法,即便孩子已经被多次伤害,也不去报警。这些做法都纵容了对孩子的暴力伤害行为,其危害性同样不可小觑。
说到底,“家事”不能无视法律,教育是一门需要监护人终身学习的功课,尽可能为孩子提供温暖、健康的成长环境,是为人父母者的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