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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酒驾仍获提拔,酒驾记录怎能“无痕”?

发稿时间:2023-06-01 09:09:00 作者:任冠青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涉嫌酒驾被查后,不仅未被处分,还在三个月后“喜提新职”——最近,云南省曲靖市阿岗镇党委书记贺永权的“无损升职”经历引发热议。

  对此,当地有关部门表示,目前贺永权因未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已被免职,罗平县纪委已对贺永权立案审查。据了解,2022年8月15日,时任罗平县阿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贺永权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后,贺永权隐瞒其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且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其涉嫌酒驾问题。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贺永权明知酒后不能驾驶,却铤而走险,被查后还对自己的身份隐瞒不报,试图“瞒天过海”,其行为显然触犯了法律和党纪,依法依纪都应严肃处理。不过,正如很多人质疑的:贺永权的有意隐瞒为何能“畅行无阻”?如何防止类似乱象再次出现?当地有关部门在酒驾查处和干部提拔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性漏洞,值得进一步追问。

  在酒驾、醉驾被查时,一些干部出于怕挨处分、心存侥幸等心理,会故意隐瞒身份,谎称自己非党员,也不是公职人员。然而,这样的伎俩本不该轻易“成功”。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司机如果有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交警部门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也就是说,在查酒驾醉驾时,相关执法者有必要严肃地对执法对象进行身份确认,而不能被对方的谎称、瞒报简单“忽悠”过去。

  值得反思的是,2022年酒驾被查时,贺永权的有意隐瞒的确“奏效”了。对此,人们的合理质疑需要被正视。比如,这个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利益输送“压案不查”、把问题“按下去”的乱象?

  同样地,在对贺永权的干部提拔环节,也存在一些疑点和潜在隐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则指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当地有关部门在回应时,指出贺永权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其涉嫌酒驾问题。可是问题在于,在对拟选拔任用的干部进行考察时,不能仅靠干部本人的“自觉报告”。因为出于利益冲突的考虑,必然会有干部心存侥幸,对自身的“负面记录”避而不谈、有意隐瞒。类似情况并不少见,不久前,辽宁锦州市纪委监委的一份通报就披露,时任锦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强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其醉酒驾驶被查处问题,事发3个月后被提拔为市财政局局长。

  有酒驾记录的干部“不降反升”,还能对相关记录“无痕处理”,这样的情况,必然会冲击人们的公平正义观,也会侵蚀当地政府公信力。因此,有必要探讨如何通过严谨的档案、工作资料审查机制,以及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时“捕捉”干部的违纪违法记录,堵上相关的制度漏洞。

  此前,一些地方通过科技赋能、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的做法就值得借鉴。例如,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打通了区内纪委监委、组织、公安、审计等13个单位数据。“公职人员一涉案酒驾,评估系统立即预警,对干部个人和所在单位负向扣分。”实时对接后,酒驾干部也就难以通过隐瞒不报“钻空子”了。

  总之,酒驾害人害己,干部酒驾更是涉及作风问题,绝不能“大事化小”。类似官员酒驾被查3个月后还被提拔的“乌龙”事件,不该出现了。

责任编辑:张哲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