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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奔丧员工,公司规章制度不是理由

发稿时间:2021-01-26 08:17:00 作者:林树心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近日,据《潇湘晨报》报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公号公布了一起劳动纠纷领域的典型案例。这起案例,既让我们看到了劳动仲裁系统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也让我们看到了个别用工单位罔顾人伦,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的错误做法。

  这起案例的主角,是在上海一家物流公司工作的普通职员陆先生。2020年1月6日,陆先生因为父亲生病,向公司提交了返回老家的请假单。回家途中,他先是获知自己的事假未获批准,动身返回了上海。然而在返程路上,陆先生收到了父亲逝世的噩耗,于是赶忙回家操办丧事。在告知公司的情况下,他休完了原本打算请的8天事假(含公休日)。

  2020年1月14日,陆先生返回工作岗位继续上班,没想到才过月底,他就收到了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公司称陆先生“旷工3天以上”,因此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收到通知书后,陆先生立刻申请了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涉事公司向陆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公司一方不服提起诉讼,其诉求亦被一审、二审法院先后驳回。

  在这起事件中,由于陆先生提交的事假申请未获公司批准,他直接返乡休假的做法在公司看来确有旷工之嫌。公司方认为,即使扣除3天丧假,罗先生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仅从字面意义上看,公司方的说法似乎与其规章制度并无矛盾。但是,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公司方的说法,而是将陆先生往返家乡的两天时间视为事假,裁定陆先生仅旷工一天。这体现的不仅是断案者对人伦道德的基本考虑,也是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切实关怀。

  正如审理此案的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写: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打着“规章制度”的旗号,就能要求员工弃父子亲情于不顾,为了工作牺牲给亡父发丧的机会,显然既不合理,也缺乏基本善意。公司以这种罔顾人伦的方式解读规章制度,就算能在字面意义上说通,也很难让人感到信服。从这个角度上看,涉事企业的做法是对公司管理权的滥用。这不仅损害了陆先生的合法权益,也会让其他员工心寒。

  在这起案件中,劳动仲裁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劳动维权领域,雇佣双方的具体争议往往十分复杂,如果只看合同和法条,很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为此,劳动仲裁的介入,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恰当方案。多数情况下,面对雇主的不当做法,普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缺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这时,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判断,起到将人性层面的基本考量转化为法言法语的作用,能给案件带来一锤定音的影响。

  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如果把这个说法理解成“执法者不能徇私情”,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另外一重意义上,“法也容情”,这指的是立法与司法工作本身就应充分考虑社会道德与伦理人情。因此,像“开除奔丧员工”这种缺乏人性关怀的做法,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如今,山东高院公布的这起案例,也是对广大用人单位的告诫:永远不要为了眼前的效率,去突破人性的底线。

责任编辑:陈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