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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不可沦为犯法者

发稿时间:2020-07-30 08:04:00 作者:杨鑫宇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7月29日,中央纪委监委网站刊发了一篇题为《执法者缘何沦为犯法者》的专题文章,对政法系统干部的腐败问题作出了细致、深入的盘点与分析。

  这篇文章曝光的,不仅是一个个政法系统干部聚敛钱财的腐败罪行,更是他们在敛财过程中对法治与公平造成的损害。其中提及的多起案例,都曾给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这从侧面告诉我们:司法腐败的后果是多么严重与恶劣,也说明了这一领域的反腐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从数据上看,自党的十九大以来,截至7月28日,政法系统中共有5名中管干部、124名厅局级干部被公布接受审查调查,4名中管干部、80名厅局级干部被公布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梳理被查处的干部履历可以发现,他们大多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在长达数十年的时间里对当地“人头更熟悉”、“办事更方便”。

  例如,江苏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严明,从1980年参加公安工作开始,在近40年的时间里,他先后在公安、国安、检察多个岗位任职,还曾办过职务犯罪相关案件。由于一些干部长期在政法系统内任职,以同学、同事、老乡等关系为纽带结成圈子,相互借力,相互依托,有求必应,圈子套圈子,环环相扣,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由圈子文化带来的则是涉及政法系统腐败案件呈现出的群体性特征明显,涉案环节链条化。

  在具体案例上,此前引得舆论高度关注的云南孙小果案和湖南杜少平操场埋尸案,都在这篇文章中得到了提及。文章并没有将重点放在这两起案件中犯案者的恶劣罪行上,而是向更深处透视,道出了“保护伞”在恶性案件背后“发力”的奥秘。据报道,面对这两起牵涉广泛的案件,有关部门在查处涉案政法系统干部时,几乎是“一查一串、一端一窝”。其中腐败行为有明显的“有组织犯罪”特征,一个案件常常牵扯出多个部门的违纪违法人员。

  在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大多发生在执行、审判两个环节的重要岗位。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审判徇私裁判,利用执行进度的快慢、评估单位的选定、评估价格的高低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在检察系统,去年被立案查处的业务部门违纪违法检察人员中,刑事检察条线占业务条线78.2%。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检察权以案谋利等。

  在公安系统,执法办案领域问题易发多发。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决,滥用、随意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非法扣押、处置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等。

  在司法行政系统,监狱管理部门是违纪违法行为的易发多发单位。其主要表现是在罪犯的记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牟取钱物及其他好处。

  这些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行为,不仅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也对司法公平造成了严重影响。其中,某些官员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完全不顾及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干预司法。

  2013年,某公司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另一公司800余万元欠款逾期不还。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孙世芳接受原告请托后,全程干预司法。立案阶段,他要求立案庭将该案分到他名下,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阶段,授意合议庭违规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告公司资金;判决和执行阶段,要求加快进度,以此谋取了大量非法得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只有通过制度建设,我们才能系统性地消灭腐败行为的生存土壤。保证政法系统“干净”,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水源”不被污染的重要环节,为此,纪检监察机构还需持续发力。

责任编辑:朱浩天 见习编辑:何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