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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打赏,无效!

发稿时间:2020-05-20 20:10:00 作者:白毅鹏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冠疫情发生后,全民减少外出聚集,未成年人上网时长增加,原就存在的未成年人巨额打赏、充值现象便更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民事案件审理提供明确指导意见,无疑有利于平息此类现象引发的民事争议,监护人诉请企业平台返还款项获得了更有力的支撑。另外,在支出款项数额方面,《意见》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对下一步司法实践而言,法官也可根据未成年人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衡量判定,赋予法官以更加灵活司法解释空间。

  最高法的指导意见,释放出司法部门积极介入审理的信号,从而督促相关应用运营商主动回应争议,及时返还款项。同时,《意见》呼应了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中,对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与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争议处理规定。

  不过,法律界定未成年人没有获得监护人追认的充值、打赏行为均是无效的前提,是监护人应承担有效举证责任,即证明作出巨额打赏、充值的人为未成年人。但多数时候,监护人举证难度较大,结果好点也就是折扣返还,甚至难免无果而终。

  未成年人的上网设备往往由监护人提供,而一旦出现巨额充值、打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续维权问题,也都落在监护人头上。因而监护人要把好子女上网的第一道关,关注其上网偏好,做好设备支付方式管理,比如设置指纹支付、刻意“隐瞒”支付密码等办法,让“熊孩子”距离便捷支付远一些。

  从维权效率看,精细化管理子女上网,既能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巨额充值、打赏行为,培养其形成良好上网习惯,同时一旦发生巨额打赏、充值“意外”情况,也有利于后续维权取证。

  打赏、充值过程,也是网络企业、平台收费模式变现、实现利润增值的过程,一些平台为营利“来者不拒”,甚至刻意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有报告显示,部分直播平台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在逐利倾向下,所谓的使用时限、实名认证设计有不少“bug”,往往很容易便被未成年人“突破”。行业自律的缺失,为识别、保护未成年人增添更多困难。

  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将是大势所趋。在互联网应用迭代升级过程中,平台除了发展技术,提供多样丰富的应用产品,也要让技术善为,在社会责任上有所作为,在利益谋取上有所不为。

  来自未成年人的巨额打赏、充值,在企业眼中是丰厚的收益,但这本可能是普通家庭维持生活的必需。一旦经济损失无法挽回,整个家庭都将陷于被动的生活。从家庭教育角度反思,未成年子女在巨额打赏、充值问题上缺乏监护人的有效引导,不利于培育他们的经济理性和责任意识。

  网络“打赏”可退还,是为未成年人莽撞行为留足余地,但想要管住“熊孩子”的手,依然离不开家庭教育、互联网平台的合力而为。

责任编辑:朱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