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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者被羁押972天后获赔41万:预防冤错案件该靠什么?

发稿时间:2019-12-12 21:36:00 作者:黄帅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近日,又一起冤错案件引起了舆论的关注。据澎湃新闻报道,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广东韶关学院教授娄高明校外兼职被控贪污案又有新进展。韶关中院日前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娄高明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万余元,同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娄高明在蒙冤之前,是一名十分出色的科研工作者,曾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在动物疫病方面有着卓著的研究成果。2015年,娄高明因校外兼职被控贪污,随后被捕。当时,韶关中院一审认定:“2008年至2014年,担任韶关学院教授及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所长的娄高明,未经学校许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检测费、疫苗费共1176195元。”

  2017年,韶关中院以贪污罪判处娄高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蒙冤之后的娄高明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为此上诉,最终在二审中取得了无罪判决。在娄高明看来,自己所收的117万元是企业支付给他个人的“顾问费”和“技术咨询费”,属于兼职收入,绝不是贪污公款的问题。

  娄高明最终能够重获清白,并取得国家赔偿,证明了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广东省高院在二审时,也是考虑到一审中“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经过认真调查,才让真相大白。

  尽管娄高明最终为其失去的自由获得了41万元的赔偿,但长达972天的羁押给他的生活与科研事业造成的损失,却并非赔偿所能弥补。对于这类冤错案件,社会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当事人进行经济赔偿,还要不断审视类似事件,找到预防此类冤错案件再次发生的方法。

  冤错案件的种类很多,娄高明在兼职中的遭遇,代表的是高校科研工作者容易遇到的一类典型的法律纠纷。要预防类似事件发生,需要以法治观念建立一套完备的预防、纠错与追责机制。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还须以事实为最高的准绳,在证据不清、信息不全时,不能妄下结论。

  与此同时,充分给予当事人依法上诉与公开表达的机会,保障涉案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是避免冤错案件发生的关键因素。娄高明之所以能够重获清白,与他个人坚持申诉,且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与申诉能力有很大的关系。在此前著名的佘祥林案之中,佘祥林就是因为缺乏申诉意识与能力,错过了很多洗冤的机会,直到所谓的“被害人”重新现身,才幸运得以脱狱。另外,媒体的关注与报道,也有助于督促有关部门公正处理相关案件,并在纠正错案后积极为当事人恢复名誉。当然,媒体的关注,也必须以事实为准绳,不可妄加猜测,乱下结论。

  预防冤错案件,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关键一步,尽管司法实践中的漏洞可能无法被完全杜绝,但一套完备的预防、纠错与追责机制,仍是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正如娄高明接受采访时所说,“希望媒体接下来能对为什么会有科研工作者的冤假错案、如何防止同类事件等做更多报道”,只有扎紧制度的笼子,让法院用严谨的法治理念面对每一个案件,娄高明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