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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协助父亲自杀,“建议缓刑”传递法律温度

发稿时间:2019-11-22 22:03:00 作者:杨鑫宇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11月21日,福建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十分特殊的故意杀人案。尽管庭上的被告人陈桂平被检方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是,他被指控的杀人情节,却并非什么穷凶极恶之举,而是帮助自己病痛缠身、但求一死的父亲陈水兴自杀。而人们在这起案件中更多感受到的也不是愤怒,而是一种心痛与悲凉。

  根据检方的指控:此前,陈贵平的父亲陈水兴因难忍病痛,逼迫陈贵平帮其自杀。无奈之下,陈贵平用摩托将父亲载到了废弃的崇泰寺,将被子浇上汽油后离开。最终,陈水兴自行点燃了被子上的汽油,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基于这起案件“协助自杀”的特殊属性,以及公众对临终关怀与“安乐死”议题的高度关注,案件审理的消息一经披露,就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人们关心的不仅是法院对案情的判断,还有关于这起案件承载着的“生死之问”。

  在许多人看来,这起案件当中,存在着一个难以化解的“情法冲突”,那就是我国法律对协助自杀的有关规定,与旁人对陈贵平及其父亲的“同情之理解”的冲突。

  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审视案情,尽管最终动手点燃汽油的是陈水兴自己,但陈贵平在明知父亲求死的情况下,依然帮助其完成了自杀的准备工作,且在最后关头并未予以阻止,对陈水兴的死亡负有洗脱不掉的主观责任。因此,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加以指控,是有充分法理依据的。

  然而,从人情的角度出发,人们也并不难以理解陈贵平的决定,身为人子,若非逼不得已,有谁愿意亲手将自己的父母至亲送上死亡之路呢?面对痛苦不已的父亲的逼迫,陈贵平是在无奈之下,才做出的这个痛苦决定,没有人会因此觉得陈贵平是一个社会道德意义上的“坏人”,因此也并不愿意看到他为此付出过于沉重的代价。

  有人说:法不容情。然而也有人说: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关系边界,从来都不是那么清楚、明确,如同科学常数一般精准的。一方面,法律是社会正义的体现,反映的是社会大众对道德、是非的一般判断,与公众心目中的“人情”有着紧密的联系;另一方面,法律又必须具备权威性与稳固性,不能随随便便就受到人情因素的影响,偏离其具体规定。

  落实到具体案件当中,法院当然不可能因为被告值得同情或是有所苦衷,而对其犯罪行为“网开一面”,不加追究。但另一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案件的公诉方与审理者却可以对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其中的情理因素做出充分的考量。

  值得欣慰的是,在本案中,这个看似难以化解的“情法冲突”,在公诉人手中得到了一个令人满意的化解方案。尽管公诉人强调:陈贵平不能因为父亲遭受病痛思想不冷静,产生寻死念头就予以响应,因此必须追求其刑责。但公诉人同时也指出:陈贵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一方面,缓刑也是一种法定刑罚,对犯罪者而言同样是一种惩戒,足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陈贵平倘若能够得以适用缓刑,便有可能免除牢狱之灾,其生活会好过得多。

  在故意杀人案件当中,公诉方主动提出建议对被告适用缓刑的情况,极端罕见。事实上,公诉方如果想的话,完全可以提出更高的建议量刑,而不会违背任何法律规定。但是,公诉方正是因为考虑到了这起案件的特殊性,才做出了这个“有温度”的决定,这是很不容易,也很令人感动的。

  近些年来,“安乐死”这个话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过去,人们关心的往往是重病者如何延续生命,但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人们越来越关心病重的人如何活得不痛苦、活得有尊严。

  安乐死或是协助自杀,当然是一种很极端的选择,社会也很难轻易接受这种事情。但除此之外,我们可以在其他地方多下功夫,唤起社会对安宁治疗、临终关怀等概念的关注,帮助病重的人减少不必要的痛苦,这也有助于让陈贵平一家的悲剧在未来尽可能不再重演。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