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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控郑州东站吸烟区违法,关心事实比“诛心”更有意义

发稿时间:2019-11-16 01:21:02 作者:杨鑫宇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11月14日上午,一起十分独特的民事诉讼案件,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簿公堂的双方,分别是作为原告方的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和作为被告方的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东车站(以下简称郑州东站)。

  之所以说这起案件独特,一是因为火车站成为被告,本来就是少见的事,二则是因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十分特别——殷清利以郑州东站未提供相应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务,设置吸烟室违反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州东站取消4个吸烟室,并拆除吸烟室内的烟具、智能感应点烟器。

  尽管从法理上讲,这起案件是一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但是,从公众的视角看来,这起诉讼牵涉的,却不仅仅是殷清利一个人和郑州东站之间的纠纷,而是所有在郑州东站乘车的普通旅客的健康权益。这起案件虽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但却有着不容忽视的公益属性。因此,早在开庭之前,就引发了不少社会关注。

  社会舆论之所以对这起案件高度关注,为的并不是殷清利和郑州东站谁输谁赢,而是国家对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应如何落实、烟民吸烟的权利和其他人不吸二手烟的权益孰轻孰重等更重要的议题,而这些议题,也正是这起案件在法院公开审理最大的社会意义。

  在法庭上,原告与被告分别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意见,为各自的主张辩护。其中,原告认为:卫生部2011年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因此,1998年制定的《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作为旧法与下位法,理应服从新法与上位法,其中关于吸烟区的条款不再有效。

  对此,郑州东站则辩称:设置吸烟室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并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不存在冲突关系,而是互补关系。只看这些发言,双方的观点似乎各有可取之处。这样的法庭辩论,不仅有利于法院听取多方意见,做出更加权威、严谨的判决,也有利于加深公众对相关议题的理解,促进社会思考。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双方在庭上的大多数发言都是有理有据的“君子之争”,但在被告的自辩之中,却扎眼地混进了一段典型的“诛心之论”。在这段辩词之中,被告方将关注点从案情本身转移到了原告的“诉讼动机”之上,直指原告是为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才提起诉讼,有恶意诉讼之嫌疑。这样的指控,严重抹煞了这场诉讼原有的理性色彩,隐隐透出了几分“掀桌子”的氛围,不仅让原告方十分不满,也在舆论场上引发了强烈的争议。

  在各大门户网站的新闻评论区,许多网友都指出:郑州东站这种“恶猜对方动机”的辩护策略,给人留下的印象十分不佳。毕竟,在公众的朴素正义观念之下,火车站这样的公共服务单位,理应努力为乘客提供更好的服务,当有乘客对其不满而提起诉讼时,火车站应当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接受对方合理的诉求,并对不合理的诉求做出清楚的回应和解释。

  面对乘客的诉讼,郑州东站倘若有理,便该把自己的道理说清楚、讲明白,如此自然能说服法官和公众。直接从动机上攻击对方,难免给人一种回避关键问题,躲躲闪闪的印象,并不合适。

  认真地讲,被告方也好,法院或旁观者也罢,谁也不是原告肚子里的蛔虫,不可能准确无误地判断原告的诉讼动机到底是什么,其中有没有私心和恶意。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恶意诉讼”却是有明确定义和不少案例的。

  法律意义上的“恶意诉讼”,指的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而在实际案例当中。判断原告方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核心标准,是原告方是否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反观郑州东站对殷清利动机的质疑,不论殷清利是否有通过诉讼提高个人知名度的目的,只要其在诉讼中并未弄虚作假,就恐怕很难当得起“恶意诉讼”这样的严厉指控。

  其实,正如许多“围观群众”所言:原告到底想不想出名并不重要,这样的吸烟区是否合法,才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外人,我们无权干涉郑州东站采用怎样的辩护策略,但是,广大公众和乘客到底关心什么,郑州东站最好还能想想清楚。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