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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干预矫治“问题少年”有法可依

发稿时间:2019-10-25 19:03:10 作者:欧阳晨雨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又是一起未成年人行凶犯罪的悲剧。

  据大连市公安局10月24日通报: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警方经走访调查,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10月24日,公安机关对实施蔡某某收容教养。

  故意杀了人,本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至于量刑,基本上就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从刑法规定来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确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只需“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面对这起突如其来的血案,我们可以谴责,少年的冷血,也可以埋怨,法网的疏漏,但法律的底线毕竟不容突破,在立法尚未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对连刺7刀杀害小女孩的蔡某某来说,尽管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但由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已经是最好的处理结果了。

  在一些未成年人杀人案件中,还不乏交给家长管教,加害人甚至仿若无事返校读书的情况。一些人认为,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升级,真正意义上的“釜底抽薪”之策,是参考国外经验,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然而,想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必须修改刑法,而法律的修改,又需要经过漫长而繁琐的立法程序。其实,就算修法能够顺利通过,在等待过程中,恐怕又得付出不少代价。从实际效果看,与其手忙脚乱“马后炮”,倒不如关口前移“卒过河”。眼下必须去做,而且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是如何未雨绸缪,落实现有法律规定,有效防范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回看这起恶性案件,有没有提前预防的余地?加害人蔡某某,并不是一个没有任何反社会迹象的人。从报道的情况看,目前,至少有三名住在蔡某某家附近的女士反映,曾遭到蔡某某不同程度的尾随和骚扰,只是还没有产生实际伤害。为什么这样的反常举止、危险动作,没有被及时察觉?

  从现行立法看,对问题少年并没有坐视不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

  对于问题少年,不是只有捅了天大的娄子,才能被公安机关实施“收容教养”。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凡是有“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蔡某某能及早“严加管教”,或送入“工读学校”矫治教育,也许情况就会变得不一样。

  法律既然制定出来,就是要在现实土壤生根发芽,而不能止于挂在墙上、喊在嘴上。当各类主体都发挥了自身作用,当工读学校不再是一个空洞名词,当问题少年都能及早得到干预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还会如此刺眼吗?

责任编辑:工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