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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性侵女童最多判5年?猥亵与强奸大不一样

发稿时间:2019-07-05 08:47:00 作者:史洪举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7月3日晚,上海警方通报称,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涉嫌猥亵女童属实。综合各方消息,王某涉嫌性侵女童的行为发生在6月29日下午,地点为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事发后,被性侵女童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赴沪报警。7月1日下午,王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该事件曝光后,让所有关注者感到震惊,在网络上掀起一场舆论海啸。一个懵懵懂懂的9岁小女孩,被其母亲的“朋友”以到迪士尼游玩为由,带至酒店供身价不菲的上市公司董事长猥亵。这样的恶行可谓罪恶滔天,卑劣至极,令人不齿。因而,必须彻查此案,依法严惩此类人神共愤的罄竹之恶。

  当前,此案被定性为“猥亵儿童”,引发了一些争议甚至是质疑。有不少媒体和网友认为,嫌疑人可能构成强奸而非猥亵儿童。对此,有必要厘清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区别与联系。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猥亵儿童的,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等恶劣情节的,在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后果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并非升格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如果查实王某只是构成猥亵儿童罪,那么,最多只能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而强奸罪的量刑则比猥亵儿童罪重很多,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犯强奸罪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两者的量刑幅度根本不在一个量级——奸淫幼女者,最高可处死刑,而猥亵儿童者,最高只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此外,无论是在刑事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均采取接触说的观点,即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有过性器官的接触就构成强奸,且系强奸既遂。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征和生理结构,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从而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那么,对于上海这起事件,警方理当查明嫌疑人到底是单纯的猥亵行为,还是具有性器官接触的强奸行为。司法机关进而准确定罪量刑,捍卫社会正义,安抚公众的恐慌和愤怒情绪。

  通过报道可知,中间人寻找借口、携带幼女、脱离父母、入住酒店、实施性侵、事后给钱的环节紧紧相扣、轻车熟路、手法老练。人们有理由认为,两人不是第一次“合作”,极有可能是经常合作的“惯犯”,甚至背后隐藏着更深更黑的犯罪黑产。那么,势必深挖彻查,以有效惩治犯罪,保护更多人免遭侵害。

  不得不说的是,此事件也暴露出猥亵儿童罪的立法存在粗疏之处。要知道,猥亵儿童行为之于儿童的危害程度不比强奸轻多少,甚至会给儿童带来更为严重的身心伤害。遗憾的是,猥亵儿童的刑罚幅度明显畸轻,只有符合聚众和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情形的,方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次猥亵、猥亵多人、致人重伤等恶劣情形反而不在升格处罚范畴内。

  保护儿童就是保护人类的未来,对儿童的犯罪就是对全社会、全人类的犯罪。因而,势必严厉惩戒这一滔天之恶,并有进一步改善相关立法理念。如对猥亵儿童犯罪设立更重的刑罚,让这种突破人伦底线、践踏社会良知的衣冠禽兽者付出应有代价。(史洪举) 

    

责任编辑:乔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