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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新规 让保护与包容齐飞

发稿时间:2019-05-17 11:20:00 作者:丁慎毅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日前,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运营企业收取用户押金,如何使用押金、如何退押金等做出明确规定。

  从这一办法的新规来看,可以说,对于共享经济模式,在国家层面,既保护消费者利益,也对运营企业的探索予以包容,有利于以倒逼的方式,促进运行企业更好地实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从保护消费利益来说,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共享汽车押金退还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共享单车押金退还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这有望类似ofo退钱排队1千万后的尴尬不再出现。所以ofo方面回应,“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积极配合落实最新政策,为用户负责、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而由于给消费者吃下定心丸,消费者可以较为放心的享用共享经济的好处,进而有利于推动共享经济产业发展升级。

  从对共享经济的包容来看,此次办法并非一刀切,更没有一棍子打死。共享经济从诞生之初,可以说几乎所有的企业多是从押金金融玩转轻资产的理念出发,主要靠使用用户押金做风险投资来赚钱,这本身就是在打金融规则的擦边球,资金链一旦中断,企业就难以为继,所以短短几年就有上百家企业倒下。但是企业似乎已经习惯了这种路径,目前除了出行价格提价外,又找不到新的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办法》要求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留存资金不得低于运营企业预付资金余额的40%,可提取部分预付资金只能用于运营企业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借贷。这既明确了规则,也给企业留下了路子。可谓既保安全,也给出路。

  当然,也要看到,这一《办法》并非法律法规,缺乏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作用。如果企业以各种理由不执行或者有条件得执行怎么办?这是有前车之鉴的,毕竟此前各地对共享单车押金所要求的专款专用和“即还即退”原则执行得并不好,对ofo三年还押金也似乎没有办法。所以这还要有相应的细化措施来补充,比如对企业的征信约束等。为了提振消费信心,鼓励企业认真执行这一办法,相关部门不妨先从ofo开始,用这个“案例”起到示范作用。(丁慎毅)

责任编辑:乔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