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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发稿时间:2018-10-01 07:38:00 作者:刘岩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个误解,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那就意味着法院能够把执行案件全部彻底解决。在此,大家忽略了一类叫做“执行不能”的案件。

  那么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呢?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法院执行以及法院内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因素导致案件不能执行到位。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要解决这类案件。通过法院信息化建设、制度机制的完善,执行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法院与其他党委政府部门的配合确实是能够解决的。

  而“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穷尽各种财产调查和措施之后仍不能执行到位。这类案件不是法院努力就能够解决的,是阻碍执行攻坚的一大难题。

  针对“执行不能”案件,最高法院建立了“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符合条件是可以恢复执行的。对于“执行不能”终本案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每半年会集中发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等财产进行核查,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立即恢复处理。

  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因此,笔者在此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理解客观现实,理性认知“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理性看待执行工作。但即使“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法院全体干警也定会以战必胜、攻必取的决胜信心,以背水一战、务求全胜的精神状态,克服松懈厌战情绪,知难而进,迎难而上,全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刘岩)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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