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

评论

首页 >> 热点 >> 正文

“职业放贷人”须关进法治笼子

发稿时间:2018-07-15 08:14:00 作者:杨玉龙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在高息诱惑下,大量民间闲散资金融入地下金融市场,一些担保公司、典当行或个人成为“职业放贷人”,他们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率吸收民间资金,再以更高利率贷给小微企业或者个人,其间蕴藏巨大法律风险,相关案件频发。(7月14日 《工人日报》)

  所谓“职业放贷人”,指的是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这些看似能够帮助某些人解决“钱紧”之难,但其蕴藏的危害性也越来越明显,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频发,不仅冲击金融市场秩序,更致使司法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

  剖析“职业放贷人”存在的成因,主要是,一则银行贷款门槛过高、程序复杂,而民间借贷因手续简便,操作灵活,资格、诚信要求较低;二则人们的金融防范意识较差,往往容易中招;三则在于金融监管力度的疲软。比如,据报道,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甚至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并借此牟利。

  从司法实践来看,民间借贷已形成专门产业,呈现职业放贷特征。不仅放贷主体人数增多、放贷手段更具隐蔽性,借贷主体也呈现年轻化趋势。而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七成的原告是“职业放贷人”,不仅被告大多会被“套路”,甚至是有可能遭遇到高利转贷、暴力索债等,致使自身权益受损,因此,“职业放贷人”须关进法治笼子。

  将“职业放贷人”关进法治笼子,一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媒体就建言,必须从刑法、民法、行政法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相关立法,如对情节严重的职业放贷人,可在刑法上增设“高利放贷罪”;法院可以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对已付超高利息予以收缴,并处罚款等。通过法律法规的细致化规定,使“职业放贷人”的精准惩治有着完备法律保障。

  二则亟待建立联合惩戒机制。5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明确对包括“职业放贷人”在内的非法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打击。而在日常中,公检法、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动,须形成打击高利借贷衍生违法犯罪行为合力。

  三则公众也应加强自身防范。比如,一方面贷款须寻求正规金融机构,切忌因为省事,而不顾对方的资质;另一方面更须认清“职业放贷人”的面目,其终归是法外之物,因此要谨慎从事。总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就须对“职业放贷人”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关进法治笼子,使其无滋生空间。(杨玉龙)

责任编辑:王凤标
版权声明:凡本网文章下标注有版权声明的均为中国青年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使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需授权,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