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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养老问题还待制度兜底

发稿时间:2018-06-01 08:41:00 作者:斯涵涵 来源: 中国青年网

  近日,深圳市民郑泽华(化名)决定为61岁的母亲选择一家养老院,却被多家私立和公立的养老机构拒之门外,原因都是他的母亲杨女士是乙肝病毒携带者。(5月31日新京报)

  不管是私立还是公立的养老院,均以相同的理由拒绝杨女士入院,记者还咨询了北京、上海等多家养老院,均表示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

  据杨女士的主治医生介绍,杨女士所携带乙肝病毒传染性很低,不需要药物治疗,且不影响与他人正常接触和生活。这其实也是一个医学常识,接种乙肝疫苗可有效预防乙肝的性传播、血液和母婴传播。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餐等日常生活接触传播。但是一旦听说熟识的人患了乙肝,很多人都会心中打鼓。这是医学常识匮乏的表现,也是乙肝歧视的强力支撑。

  多家养老院异口同声地拒绝杨女士入院,缘于乙肝歧视是中国社会现存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根深蒂固的一种歧视现象,但其也有“难言之隐”:其一,条件好的、公立养老院床位供不应求,许多健康的老人都要多年轮候,患病老人自然另眼相看;其二,目前护理人员严重不足,管理参差不齐,导致不少养老院卫生、消毒状况难如人意,与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长期吃住在一起,这位老人还曾经出现精神异常,与人相处、沟通都出现了困难,这不论让养老院还是其他老人都心存疑虑,为了避免麻烦,干脆拒之门外。

  最重要的是,拒绝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老人的相关法律存在空白地带。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懈怠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尽管我国法律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和受教育权利已经作出明确保护,但对于养老机构歧视和拒收老年乙肝病毒携带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有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深圳市政府还规定将传染性疾病设为收养门槛之一。简而言之,多家养老院直言不讳地明确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涉嫌违规,但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甚至还得到一些民众、机构的支持,谁奈其何?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中患病老人占据不小比例。但我们的养老服务业还没达到分病种专业护理的程度,而这个群体的养老需求又确实存在,不仅是乙肝,包括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病的养老护理现在都很尴尬。养老院的直白坚决、杨女士的黯然神伤、家属的无奈彷徨……特殊群体养老问题通过都通过这个事例深刻地凸显出来。

  特殊群体养老问题还待制度兜底。我国以前招考公务员,颁发健康证都把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外。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现在报考公务员也向他们敞开了大门。虽说进步缓慢,但具有标杆作用。

  以此为鉴,政府应加强顶层设计,制定老龄产业中长期规划,扶持更多优秀企业进入老龄产业,提高养老机构的医疗条件,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丰富、质量可靠的养老产品和服务,逐步解决患有传染性疾病,甚至危险病种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同时大力开展医疗科学知识普及,倡导平等、普惠的健康之路,逐步消除乙肝歧视等诸多歧视的社会土壤,才是解决特殊群体养老问题的根本之道。(斯涵涵)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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