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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加班工资不是让员工加班的理由

发稿时间:2018-04-11 13:24:00 作者:肖尧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今年1月,《2017年度职场热搜话题大盘点》的报告显示,38.3%的职场人每周加班3-4次,54.2%的受访者称每周加班2-3小时,25.5%的职场人则表示每天都要加班。不少人以为加班只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就是合法的,甚至老板变相随意加班大多数人也是默默接受,就比如著名的“996”工作制。但你不知道的是,即便用人单位给了加班工资,如果加班时间太长,同样违反劳动法。(4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

  既尊重劳动者自身的意愿,也自觉给劳动者发放了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还是受到了法律惩罚,这种结果实在令人意外,也让人费解,殊不知,支付加班工资不是让员工加班的理由。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

  关于加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着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企业虽然征得了员工同意,也支付了加班工资,但是加班时间却超出了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每日的加班时间超过了三小时,而且每月加班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这显然违反着法律规定,也是受到劳动部门处罚的主要原因,可见,职工同意和支付加班费,并不能免除法律处罚,用人单位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这样才合法。因此,企业在安排职工加班时,仅仅征求员工的意愿、支付加班费还不够,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否则,加班就可能在员工自愿和支付加班费的掩盖下,无休止地进行,那样职工的健康和休息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加班就可能沦为一种病态的存在。

  其次,加班是很多企业存在的一种现象,加班无可厚非,但作为员工也应该强化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加班引诱性福利,坚决拒绝,严厉抵制,勇敢地说“不”,坚守个人意愿、注重自身健康,严守法制规定,不被加班福利所诱惑,在身体健康允许的条件下,完全可以自愿加班,获得免费晚餐、车票报销等相应的福利,如果自身健康条件不允许,千万不要勉强,更不能为了这些福利不顾个人健康安全。

  当然,企业也应该建立公平的考核机制,将加班与不加班同等对待,提供同等的发展前途,也就是说,在考核和提拔任用方面,不能将加班多少作为依据,这样才是健康和公平的体现。

  支付加班费,也尊重员工意愿,但是还是被处罚,这种结果不仅是一种普法,也是对企业的一种法制提醒,加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注重员工健康和权利,才能保证个人生活、公司发展、社会秩序等一系列的稳健运行。(肖尧)

责任编辑:武亚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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