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发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依据《慈善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民众和企业慈善热情日益高涨的形势下,慈善组织如何创新工作来满足这种热情就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或者可以说,当前慈善事业的矛盾就是民众慈善热情的高涨与慈善组织创新动力不足的矛盾。目前民众对慈善呼声较高的的主要集中在善款怎么花的,个人信息怎样保护等方面。可以说,这次民政部制定的新规,是《慈善法》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延续和细化,是对民众要求的呼应。规定既意味着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也相当于提供了信息公开的业务指导。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一方面是扩大了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让各慈善组织通过信息公开的力度来比一比赛一赛,扩大了民众的选择权,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让民众选择那些更令人放心的慈善组织。
从新规可以看出,民政部的要求正在向这方面转变。比如,除了要求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领取薪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也被要求公开,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呼应了民众对慈善组织经费使用的质疑,但这仍然不够,还需要逐渐形成一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生态链。
这就要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像绿色蔬菜那样,实现从田间地头到市民餐桌的全面公开链。老百姓拿到一把菜,就可以知道是谁种的,在哪里种的,施肥管理情况如何等等,慈善信息的公开也应该这样,哪怕民众捐一块钱,也知道这一块钱用在了哪里,谁用了,用的效果如何,慈善组织有没有监督使用情况。这是民众应有的监督权。而在组织化的监管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要像上市公司信息公开那样,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企业信息公开程度直接影响到一个公司股票的跌涨,慈善组织信息公程度也应该直接影响到一个慈善组织的声誉以及募捐的多少。这就需要除了常态化监督外,还要有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高慈善透明度。(丁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