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媒体曝光了两条未成年人施暴的视频,一条是浙江省庆元初中几名学生将一名小学一年级学生关在黑屋子里暴力殴打,并用烟头烫伤小孩。另一条则是江西永新县多名初中女生对着另一下跪着的女孩连扇耳光,不时用脚踹其身体,殴打时间长达5分钟。近期已经有超过18起类似事件上演。
一时间,校园暴力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论者纷纷撰文揭示校园霸凌的起因及对策。有专家甚至在媒体呼吁要开展一场针对校园暴力事件的专项行动。
读这样的新闻,不禁想起被美国司法机关追究的在美中国留学生绑架、虐待两名中国女生案,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小霸王”们涉及的罪名最高刑期竟然是“终身监禁”。反观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不为刑法界主流所重视,我们往往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按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国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时还不习惯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而总是企图用调解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未成年人施暴事件为何频发?未成年人该用什么方式扼住同伴伸出来的暴力之手?怎样处理未成年人施暴现象更恰当?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怎样才能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威慑力,是我们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霸凌问题”应上升为国家议题,应该拿出具体的方案来直面、解决问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那些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才是法律最该保护的对象。
首先,严肃依法惩戒行凶者,不片面强调施暴者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严肃惩戒一个施暴者是为了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比如,霸凌行为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满16周岁,就可以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责。甚至有必要的话,可以学习英国等国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其次,要建立全国的霸凌预警-通报-追究-心理干预机制。从目前发生的众多霸凌事件来看,往往是暴力视频上网传播之后,校方、教育、公安机关才知道,之后进行处理,说明在这方面,我国并没有相应的预警机制。
最后,要从法律层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那些实施严重不良行为造成被施暴者严重人身伤害、但因为未满法定年龄不能追究刑责的学生,法律应当设计新的条款和教育惩戒措施,使惩戒有法可依;法律须对校园暴力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惩戒规定。(赵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