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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常坐公交禁当听证代表是种想当然

余明辉

发稿时间:2014-10-26 08:02: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昨天,北京市消协介绍了本市公交地铁调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的推荐产生过程和条件。记者了解到,作为消协推荐的听证代表,首要标准就是日常出行要以公交地铁为主,在遴选过程中,曾有一位区县消协推荐的候选人因上下班以开车为主不常坐公交地铁,最终被“剔除”出名单。(北京晨报10月25日)

  毫无疑问,对参加公交地铁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资格,明确其“日常出行以公交地铁为主”等标准,并通过县市消协逐级严格推荐筛选,体现了有关方面真心选取消费者代表、真心代表消费者发声,进而召开高质量公交地铁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决心和苦心,对消弭近年来社会一直质疑的价格听证会走形式的质疑,具有正能量,值得肯定。

  但是,据此就认为不经常乘坐公交地铁的开车族,就对乘坐公家地铁没有体验、发表的意见就不能代表消费者,进而取消其消费者听证会代表资格,(作为对价格听证会还有一点了解的物价同行,笔者认为,)难以称得上科学——表面选择消费者代表标准严格,实际效果却存疑,亟待商榷。

  不否认,近些年价格听证会被质疑为“听涨会”、走形式的不在少数。也不否认,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选取消费者代表时不透明、标准低、不科学等,致使选取参会的消费者代表对消费者的真正利益和诉求不甚了解等,不能够有效代表消费者发声,亟需有关方面适当提高门槛、改进选取标准等,但这不意味着可随性而为和想当然。

  比如《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虽然规定某项价格听证会要选取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代表参与,可并没有说接受某项商品或服务多的可以当听证代表、少的就不能当代表。而此次北京市消协等有关方面却把消费者代表选取标准限定在“日常出行以公交地铁为主”的群体,便有明显缩小消费者选取面的嫌疑,似与国家的规定和精神不太相一致。

  更关键的问题是,就北京市消协等此次通过明晰标准的方式选举消费者代表参与发声的根本目的看,就是为消费者选出更有能力和意愿的代言者。但一个基本常识是,某人对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了解程度以及民意的把握程度、反映水平,并不必然与其接受的该服务或商品购买次数成正比例关系;退一步讲,即便这样的正比关系成立,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有关人员就必然更有能力或愿意为消费者有效代言。相反,不经常某项消费的消费者,也不必然意味着其对某商品和服务的不了解、没能力或意愿有效为消费者代言的可能。

  如此,简单说“日常出行不常乘坐公交地铁”的消费者,由于对乘坐公交地铁无更深的体验、了解,不能确定其发表的意见是否完整和真实,进而没有发言权,不符合公交地铁消费者听证代表的资格而刷掉,便是一种典型片面的官僚、经验和形式主义,一样无法确保人选真的能代表民意有效发声,亦无法真正消除社会关于价格听证会走形式的质疑。直白一点讲,这种形而上何尝不是一种不愿触及本质的懒政和思维滞后。

  反过来讲,既然有关方面最终目的是想选出真的能代表广大群众(消费者)发言者,而群众又知道谁才是这样的人,那为什么不把选择权和决定权直接交还给群众,而是还要由上级消协组织把关“剔除”,难道说上级消协比群众更了解基层?恐怕不尽然。

  一方面,面对基层直接选代表,工作量大、劳力费时是事实,不这样做有为难情绪考量因素;另一方面,完全由群众决定代表,听证还能有序顺利进行吗?还能按照有关方面确定的既定方针发展吗?一系列未知也使得有关方面不敢贸然完全这样做和顺应民意。既想听取民声,又害怕不能有效掌控局面,于是才有了今天的背拗局面和“四不像”。

  这是一种放权于民的不彻底,是一种对群众自觉的不完全信任和放心,以及不能完全还权于民的体现。这牵扯的是政府等有关方面能否真的听进去消费者意见的决心和勇气。因此,要想选出真正代表消费利益的代表,关键不在这样的人选到底有没有以及多大程度上与消费者有同样消费体验,而是在分配名额后,应该把最终确定代表的选举权和决定权交还给群众,由民众直接推选和决定,而非所谓的限定条件后自愿报名或有关组织推荐等。在民主法治深入的当下,这是趋势也是必然。(余明辉)

责任编辑:贾元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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