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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礼尚往来要入刑,这是好信号

肖华

发稿时间:2014-10-07 08:17: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9月26日中国青年报)

  中国是一个人情大国,逢年过节,亲戚朋友走动走动,增加感情,但是一些人就是利用这些,大打人情牌,让一些干部不知不觉的下水。如一些人开始都是送一些茶叶、烟酒的人情,送卡送物,再送钱、现金,这种人情异化为干部权钱交易的催化剂。

  对于普通人来说,人情消费的目的无非是人情,而对于官员来说,官场上的“人情”却不是那么简单,往往牵扯到了权力。从近年来查处的节日腐败来看,一些人大打节日牌可谓是花样多。有的以节日“小意思”而图日后“钓大鱼”,有的甚至走“迂回”路线,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身上打开缺口…… 

  一些官员为什么这么喜欢“人情往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抓住了法律的漏洞。《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正是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曾说:“这些年来,逢年过节,总会有人前来表示一下心意,我也有时有所表示,这些都是礼尚往来,怎么能认定是受贿呢?”辽宁“巨贪”慕绥新在忏悔录中则表示:“我在沈阳市任职的4年中,有180余人每逢年节以各种名义给我送钱送物多达600余万元。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把这种送礼行为看作是‘人情往来’而坦然待之。”

  如果我们没有证据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确实不能以受贿罪来对他们判刑,只能当做违纪来处理。可是很多时候,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的为他们谋取利益是“将来”,有的谋取利益是通过打招呼,有的谋取利益是间接利益,即行贿人虽不能够直接得到但通过转化能得到的利益,有的谋取利益是非物质(无形)利益等等。

  更重要的是,一些人情往来往往在开始的时候是没有请托事项的,只是后来某次送礼才有请托事项。如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自2003年起,先后4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竟然治不了受贿罪,原因在于“受贿罪是收钱后为对方谋取利益,而邱晓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并不典型”。

  面对这样的腐败,我们法律应该尽快把漏洞补上。现在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这不能不是一个好办法。但是为了防止一些受贿行为被当做比较轻得“收受礼金罪”来惩处,其实我们不妨也把“收受礼金罪”纳入受贿行为。在德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对于受贿罪也都未规定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这样的立法值得我们借鉴。

  受贿罪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渎职犯罪,只要国家工作人员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就已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业已构成渎职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视为受贿罪的一种情节,决定受贿罪的危害程度。

  对于收受他人财物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适用正常或较轻的刑罚;对于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同时,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从重情节,可以解决理论上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对受贿概念的理解不一致的矛盾。

  所以,在治理官员人情往来上,我们有两个选择,一是增加“收受礼金罪”,一个是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受贿要件。究竟这么做,应该吸收民意,增加更多的立法讨论,从而发挥立法的最大积极作用。(肖华)

责任编辑:贾元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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