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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饿死警示:应当优先保障儿童的生存权

王志顺

发稿时间:2013-06-23 07:37: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昨天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的一居民家中,一名1岁和一名3岁女童被发现死于家中,尸体已经腐烂。据了解,两女童的父亲因犯罪被抓入狱,母亲有吸毒史一度下落不明。昨天下午,警方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将女童母亲乐某刑拘。(6月22日《京华时报》)

  这起事件不仅令善良的国人感到无比震惊和惋惜,亦在网上引发了对不幸儿童抚养权的讨论。不少网友表示,像乐某这种的情况,自身有吸毒史,又没有经济收入,仅靠社区和民警救济度日,完全不具备抚养能力。在有些国家,家长如果无能力或有污点行为不适合养育孩子,法院可剥夺其抚养权。

  对此,相关律师介绍,在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里面,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不仅要给他们吃饱穿暖,还要给予良好的教育,如果父母不具备这样的抚养能力,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明确由政府进行抚养,也没有条款支持剥夺父母的抚养权。出现了这种情况,只能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父母如果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可以申请生活援助。

  不知道看到这里,有关立法机关和有关保护儿童的机构和组织当作何感想,但在笔者看来,我们与其优先关注不幸儿童的抚养权,不如更优先保障不幸儿童的生存权。毕竟,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讲,还是从“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的角度出发,生存权都是居第一位的。关键是,如果连不幸儿童的生存权都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与尊重,讨论不幸儿童的抚养权又有何意义?

  生存权(Survival Rights)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指出:“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我国声明将在遵守《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及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在第6条下的义务。第24条主要针对健康权和医疗保健权。规定提出“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另外,早在国务院颁发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指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应该说,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一直备受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

  具体到南京两女童饿死家中的事件上来,尽管我们也看到此前为保障两不幸女童的生存权,当地有关部门做了一些努力,比如,“考虑到乐某家庭困难,以及两个孩子的生活需要,今年3月份开始,当地社区定期委托民警给予乐某经济补助,每个月800元。”,再比如,社区民警“几乎每个星期都会去乐某家里看看孩子”等等,但显然这些善政离上述法律及国务院对儿童生存权的保障与要求相去甚远。更无法确保两个出身在不幸家庭的女童不会随时随地受到任何生命安全的威胁。

  两女童同时饿死在家中的情况可能不多见,但这是法制社会和文明社会的耻辱。当地保护儿童的机构和组织需要深刻反思并启动相问责机制,国家应尽快将保障与尊重不幸儿童的生存权置于保障与尊重公民的一切权利之首--大而言之,是为了祖国的未来,小而言之,则是为了所有不幸的孩子。(王志顺)


责任编辑:张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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