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钰
自2012年9月11日日本政府擅自将钓鱼岛“国有化”以来,中国政府针对日本侵犯我国领土主权的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抵制措施。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对钓鱼岛问题的来龙去脉和我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议主权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详尽的阐述,在国际、国内引起强烈反响。
在白皮书的五个部分中,“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毫无依据”引起了笔者的兴趣。作为理性国家,任何为国家行为辩驳的依据都不会是毫不相关或是毫无说服力。中国政府从历史和法理方面提出了强有力的证据,而日本政府提出的依据又是什么值得我们仔细研读。从白皮书中可以看出中日在钓鱼岛问题上产生争端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第一,钓鱼岛包不包含在《马关条约》中。
如果包含在《马关条约》中,根据二战后《开罗宣言》等规定,日本应该将侵占的领土归还给中国。中日在此方面有争议是因为在《马关条约》中规定“中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给日本”,而钓鱼岛是否属于台湾的“附属岛屿”条约中没有明确说明。作为当时的“战胜国”,日本在侵占领土时当然知道钓鱼岛隶属于台湾。日本当局现在极力否认当时窃取了钓鱼岛就是希望延续从甲午战争后从中国攫取的利益。
第二,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是否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
日本声称,1952年至1953年美国将钓鱼岛列入美国托管范围时,中国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这说明钓鱼岛不是中国的领土。当时正是朝鲜战争期间,对于美国此举,中方当时有没有发表外交声明笔者不得而知。但是,日方不理会中方在1951年的声明以及日后数次对美日擅自“授受”钓鱼岛施政权的反对声明而只是拿这一次说事,不过是理屈词穷的表现罢了。
第三,钓鱼岛适用于《旧金山和约》的第二条规定还是第三条规定。
《旧金山和约》第二条中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日本强调,第二条中写的是“台湾”,而不是“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因而,推断出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不属于日本应当放弃的领土。第三条则规定“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群岛……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注:钓鱼岛位于北纬25度40分)。日本主张,当时实行信托统治的岛屿是日本的固有领土,而钓鱼岛是西南诸岛的一部分。因此,当信托统治结束后,钓鱼岛的“施政权”理应归还给日本。
其实,早在《旧金山和约》签订之前,周恩来外长就曾就对日和会发表声明,“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旧金山和约》在中方未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就对中国领土进行处置,完全无法理可依。合约本身违法,也就无所谓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还是第三条规定了。
在《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中,中国政府以详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于细微处向国人和世界展示了钓鱼岛的来龙去脉,使得白皮书的内容具有极强的信服力。随着钓鱼岛争端由“速决战”向“持久战”转变,争取国际舆论高地显得日益重要,白皮书的发表势必在争取国际舆论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 庄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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