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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张丽莉沈星,救人无"辖区"

王海

发稿时间:2012-05-18 07:11:00 来源:中国青年网

 

  前不久,河南焦作市郊区两电辆动车相撞,两名驾驶员后脑勺摔地昏迷不醒,女性血流不止,男性口吐鲜血。危急关头,一辆途径的警车车被热心群众拦停后,竟说不是自己的辖区,随后驶离现场。“警车见死不救”网上热传,群众对此质疑颇多。 

  5月17日下午19时15分,河南省温县公安局针对此事公布处理结果:相关人员违反了《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当事民警被记大过,协警被辞退,并从即日起在全局展开为期20天的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 

  尽管“过路警车”驶离不久,“120”急救车就及时赶到,两名伤者得到了抢救,尽管警车上的民警和协警已经被严肃处理,但可以肯定,该事件给“人民警察”这个称谓所蒙上的灰尘,还远远没有消除。 

  “有困难,找警察”,既是人民警察的庄严承诺,也是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但如果“警察来了打酱油”,就会瞬间消抵千万民警流汗流血牺牲才赢得的荣誉。 

  这不是夸大其词——法律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底线,日常真正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还是道德。路人遭遇交通事故身处危险之中,“过路警车”以不是自己辖区为由见死不救,可以说是直接“击穿”道德,“跳水”到了法律的底线之下。 

  眼下,涉事警察已经被处分,但事件的处理完毕并不代表反思就该结束。事发时,两名警察驾车离开,理由是“不是自己的辖区”——不管这个说法有没有说服群众,但肯定已经说服了他们自己——最严重的问题恰恰就在这里。 

  尽管警察被称为“人民群众的保护神”,但笔者认为,警察也是一份工作,他们不是超人,也不是铁人,也有份内份外,也有职责范围——相信这也是两名涉事警察最初的理解。 

  不过,“过路警察” 面对伤者一个“血流不止”、一个“口吐鲜血”的危急情况,可以不执法、不处理交通事故,但应该尽可能积极救死扶伤。这不仅是《人民警察法》的要求,也是公民义务的要求,更是社会道德的要求。 

  履职有辖区,但救人没有辖区。许多人都知道,行驶的火车上如果有人生病,列车员往往通过广播寻求医生帮助。此时旅客中的医生都会站出来积极救治。因为,此时此刻,医生所具备的专业技能,决定了他站出来救死扶伤的社会义务。焦作的事故发生后,过路群众做了以下四件事——关注、看护、报警、拦下警车——这正是他们在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过路警察”被拦下后,天然应该承担救助义务,因为相比普通群众来讲,他们更具备看护现场、防止二次事故、维持现场秩序、救护伤员的专业技能。 

  眼下,国人正被“最美女教师”张丽莉和军人沈星舍己救人的事迹所感动。5月8日,看到失控的客车冲向学生,年轻教师张丽莉纵身扑开一个学生,又用屁股顶开一名学生,自己却被客车碾压到车底,至今生命垂危。5月13日,面对落水挣扎的儿童,过路的军人沈星跳入水中,将落水儿童托出水面推向岸堤,自己却牺牲了年轻的生命。 

  5月16日,共青团中央决定授予张丽莉“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追授沈星“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号召广大团员青年向张丽莉和沈星学习。通知指出,张丽莉和沈星在生死考验的紧要关头,表现出了对人民的无限热爱,用高尚的道德情操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张丽莉和沈星舍己救人,都不在其职责“辖区”之内,也没有“法”的要求。但在紧要关头,两个年轻人所履行的,是教师对学生的义务,是军人对群众的义务,是成人对孩子的义务,是生命对生命的义务。 

  作为公民,需要履行的除了职责,还有义务。“过路警车”事件中,两名警察与张丽莉和沈星相比,他们对自己的要求太过低下,不仅低过了道德,而且低过了义务、低过了法律。 

  所以,河南温县公安局对这起事件的处理,不应仅止于《人民警察法》对当事人作出处分以及在全局开展纪律作风整顿,还应作出深刻的道德反思。(王海)

责任编辑:曲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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