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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贿=保乌纱”,滑天下之大稽

发稿时间:2016-07-21 15:00:48 来源: 河北新闻网 中国青年网

   榆阳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某接受案件当事人高某贿赂4.7万元承诺尽快执行民事判决。未料后来双方反目,高某将刘某举报至媒体并引发榆阳区纪委调查。此后,高某家人的银行账户收到了4.7万元退款。纪委由此认定,刘某虽有收钱行为,但并无主观故意,且退贿及时,不构成违纪。(7月20日 中国焦点网)

   受贿四万多,之后迫于媒体舆论压力退还赃款,企图“金蝉脱壳”逃避问责,然而,在笔者看来,榆阳执行局长上演的这场“退贿保乌纱”的戏码,其实只是一场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把戏,终究难逃党纪国法的制裁。

   按照常理来说,一名真正廉洁的官员,不会收受贿赂,更不存在退回贿款这一说。即便真的万不得已收下了贿赂,也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纪检部门报告,上交贿款,或退还赃款。而本案中这位刘某收受案件当事人4.7万,许下办事承诺,根本就没打算上交这笔“财富”,只不过是在受到举报后,唯恐罪行败露,才退还部分赃款。很明显,这是赤裸裸的贪污受贿行为,应当严惩。

   然而,据当地纪委调查认定,“刘某虽有收钱行为,但并无主观故意,且退贿及时,不构成违纪”,这样的结果明显是在偏袒刘某。因为即便是按照我国《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然而刘某2013年受贿2万,2015年才退回,时隔两年的“及时”恐怕也太长了吧。再说,刘某系直接受贿,却把责任完全推给中间人,这不也是在逃避纪律和法律制裁吗?而当地纪委如此“保护”、包庇这位局长,真不知道是出于什么目的,又作何解释?

   事实上,现实中像刘某这样,妄图利用“退贿”来为自己的罪行打掩护的不乏人在,有些官员大肆受贿索贿,听到一些“风声”时仓皇“退贿”,甚至有个别官员,感觉风头过去了,心有不甘,又想方设法索回来。他们把党的纪律当成“稻草人”,心存侥幸,内心贪婪无比。如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副局长施木生,在他的上级被查之后,如坐针毡,“急忙退贿”,然而这样的“张良计”根本掩盖不了他违法受贿事实,终受严惩。可见 心术不正,即便是“退贿”也难逃问责,甚至会罪加一等。

   虽然目前此案件尚无定论,但是在当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情景下,孰是孰非,民心所向已经很明显。如果退贿就能保住乌纱帽,那么官员的违法成本岂不是太低了?如果贪官们都如是做,那还置党纪国法于何地,岂不滑天下之大稽?(马丛棉)

责任编辑: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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