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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制度是历史必然选择

发稿时间:2016-03-03 07:37:00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青年网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因此,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备受世界瞩目,而其所体现的制度优越性也在历史发展中不断得到证明,成为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其确立有自身的历史与逻辑,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和时代的选择。这一制度经历了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价值理念的有力实践、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

  中国人民实现民主的必然选择

  近代中国经历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等政治试错后,逐步确立了以民族独立和民主为价值理念的政治制度建构原则。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仁人志士一直在探索何种政治制度能够实现国家独立和人民富强。虽历经君主立宪制、议会制、总统制等形式,但由于内外因素所限,这些探索都以失败而告终。近现代政治发展的事实证明,由于帝国主义的外部侵略和内部缺乏有力的社会基础,中国无法建立西式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伴随着人民民主政治观念的传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担当起历史重任。

  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实践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指导经验。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进行了“农民协会”、“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市民代表大会”等实践;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政权出现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抗战时期,建立在“三三制”原则上的参议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全国各党派一致对外抗日,实现国家独立和人民民主的形象;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进行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实践。这些政治实践既向广大民众宣传了民主价值观念,起到民主意识启蒙的作用,使人民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又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实现人民民主的政治形象,为人民政协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构提供了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是新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全国人民政协的过渡时期,195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普选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产生了人大和政权机关。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的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调动了全国各界人民建设新中国的积极性。人大制度的实施开启了民智,聚集了民意,建构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框架。

  “文革”期间人大制度经历了曲折和衰退。1975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申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对凝结全国人民的意志发挥了重要作用。1978年第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至此各级人大都恢复活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197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的《选举法》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所发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扩大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直接选举。伴随着1982年《宪法》的颁布,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通过,以及此后相关法律的多次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巩固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加强了国家政权机关的建设,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政治制度的保障,实现了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需要完善人大选举机制、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以更好地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价值,充分发挥其职能。

  综上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人民实现民主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实现国家独立富强的必然选择。(靳晓霞)

责任编辑: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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