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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特赦令”看出习大大三重意

发稿时间:2015-08-30 13:33: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时隔40年,中国再次迎来特赦。8月29日,习大大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在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新中国史上第8次特赦不期而至,其重大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历史意义不言而喻。习大大深明大义,当他在此道特赦令上郑重签名而使之最终生效时,也让世人真切感受到了他的内心表达。

  其一:特赦参加抗战罪犯,褒奖正义之意。根据主席特赦令,特赦的第一类罪犯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第二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在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日前夕,决定赦免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建国以后参加过对外作战的一般罪犯,有着非比寻常的社会意义。习大大说过:“对一切为国家、为民族、为和平付出宝贵生命的人们,不管时代怎样变化,我们都要永远铭记他们的牺牲和奉献。”对于革命先辈们的感念之情,习大大以一次次用国家立法设立纪念日的最高规格来铭记。今时今日,他又一次遵循宪法规定,通过特赦有过“战功”的罪犯,高度认可与褒奖他们过去曾经参加过正义战争的行为,再一次提醒人们不忘贡献之人,铭记历史,珍视和平,维护和平,维护国家统一。同时也表明了他守卫正义的坚决态度:正义就该被伸张,被肯定,被鼓励。此道主席特赦令的颁布,不仅延续了“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还将激发包括特赦罪犯在内的全体国人的爱国热情,以更大的干劲投身干事创业中。以此作为抗战胜利纪念的“贺礼”,再适合不过。

  其二:特赦“一老一少”,展露人道情怀。根据主席特赦令,特赦的第三类罪犯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第四类罪犯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一向“矜老恤幼”。对“老”,《刑法修正案》明确,对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一定条件下不适用死刑。对“幼”,我国宪法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习大大对老、少都深爱着,不仅关心老年人,爱护青少年,对待他们的罪行则侧重感化、教育与挽救。这一点从特赦令中可以窥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了7次特赦,分别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这7次特赦对象涉及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反革命犯和一般刑事犯。此次特赦将年老体残和未成年罪犯纳入特赦范畴,这在新中国史上尚属首次。值得注意的是,老年犯特赦后还会安排医疗、住房等救助措施。一方面足见习大大的良苦用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其三:赦令宽严并济,昭示法治之志。此次实行特赦的四类罪犯均是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宽”,彰显国之仁政。而对于那些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罪犯则做了相应限制,不予赦免。这是“严”,维护了宪法权威,与习大大一贯秉持的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相契合。另外,从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累犯、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等不予赦免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任何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违反党纪法规的行为,不但习大大“零容忍”,人民和法律也不会宽恕。“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习大大之所以十分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的就是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新风尚。

  习大大签发的这道特赦令,每一条都彰显着法治与仁政的光辉。在此照耀之下,一个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大国形象是不是跃然纸上了呢?(学习大军)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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