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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标准限制离异次数算不算歧视?

发稿时间:2015-07-02 16:21: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寄养的概念有别于收养。收养是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属于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而所谓寄养,是政府从一些家庭购买服务,使得一些困境儿童能得到临时照料和监护。

  南京此前的调查显示,该市有超过3000名困境未成年人,其中,父母双方服刑、吸毒强戒、重病重残、失踪占比较大。类似的困境儿童在各地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性存在。

  对于那些生活在困境之中的未成年人来说,有一个临时的家庭可以遮风挡雨,足衣、足食,并能满足交流与沟通等精神方面的诉求,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项。即便这种庇护是临时的、短暂的,也可以慰藉一下诸多孤独、无助的心灵。

  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相关标准,意味着家庭寄养有望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救济制度,而行之长远。这其中,民间社会的爱心释放自不待言,政府责任的明确尤其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然而,这项救济制度中规定照料人的离异次数及目前婚姻持续年限,不免令人感到讶异。

  表面看,这是寄养家庭和睦温馨的前提保障,而细里推敲,却存在排斥离异家庭申请寄养的意图,有歧视之嫌。仿佛发生离异,就成了一个人的婚恋“前科”,是一种耻辱,是见不得人的事,并被贴上标签,永无翻身之日。

  而且,照此逻辑,似乎在说明离异次数多的当事人,会缺乏爱心,家庭不和睦、关系不稳定、生活不幸福。这显然是有偏差的,近乎于偏见。毕竟,我们谁都在追求家庭幸福、爱情甜蜜,婚姻生活美满的。之所以会有离异发生,恰恰就是对以往爱情婚姻不幸福、不美满的纠正。这显然不是凭离异次数决定的。

  此外,离异家庭,或许囿于当前的计划生育政策,而不能在本次婚姻状况下,合法生育子女。那么离异家庭能够获得寄养未成年人的权利,其实无论对所寄养的未成年人还是寄养家庭的夫妇双方,都大有好处。或许,这是婚姻情感、人生幸福方面的调节剂、润滑剂,可以达到一举多赢。

  如此,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的条件或标准,实在需要在评估好家庭经济收入及居住状况的前提下,以家庭和睦、爱心指数、寄养愿望为主。只有注重这样的“里子”,而不是苛求离异次数之类的“面子”,困境未成年人的寄养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相关政策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

  

  其实不少人也还认为这项离异限制是合情合理的。仅南京就有3000多困境儿童,依此类推,全国困境儿童数字不容小觑。虽然只是临时性寄养,但是寄养家庭必须尽心尽责照顾孩子,这个道理知易行难,所以,“照料人离异不能超过两次”这一寄养家庭门槛,一定程度上也是有道理的。

  首先,有助于帮助孩子树立健康的家庭观。虽然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离异人士越来越宽容,但“照料人离异超过两次”,且经常打骂争吵,可能称不上道德瑕疵,但说明其在对待家庭、对待家人上缺乏一定程度的理解、包容,现代社会日益强调个性张扬和婚姻自由,相对来说却缺乏责任感和担当。从恋爱到婚姻到白头偕老,本身就是一个长期磨合、平等交流进步的过程,两个成年人走到一起,尚且不能彼此沟通,同甘共苦,很难想象,这个人能够对素昧平生的、教养难度大的困境孩子怀有足够的耐心。

  其次,“照料人离异超过两次”,客观上有难言的“隐衷”。成年人合则聚不合则散,看似洒脱,最大的伤害实是孩子,如果照料人离异超过两次,若有亲生孩子,那么剪不断的亲情、理还乱的抚养关系,本身就让其焦头烂额,恐怕难有多余的精力来照料别人的孩子,若没有亲生孩子,则是其再婚的有利条件,极少会有人心甘情愿、全心全意地照顾困境孩子。所以,“照料人离异不能超过两次”的寄养门槛,也符合人之常情。

  再次,强化寄养家庭的健康指数。困境儿童是最需要社会关爱的弱势群体。前不久曝光的南京养母“虐童案”,收养人经济能力、文化水平不可谓不高,但因为夫妻离异,家庭生活不顺,导致养母情绪不稳,潜意识里把收养的孩子当作出气筒,并屡次以爱的名义伤害孩子,虽然孩子脱离了贫困的农村家庭,但与富裕却喜怒无常、缺乏正确养育知识的养母长期共处于封闭的家庭内部,或将造成隐匿不见的永久性伤害。

  

  无论寄养标准怎样制定,其意图都是要为那些本已处于困境的儿童重塑一个充满爱意的家庭,最大限度避免因寄养的发生,而让这些儿童再次陷入困境。然而,现实之下,面对为数并不算少的困境儿童救济需求,我们的寄养制度乃至收养制度该如何定位?更加严苛还是更加宽松?尚需深度思考。

  相当一派观点认为,要让寄养的孩子一生都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就需要让寄养家庭更方便地将寄养转换为收养,如此才是可行之道。

  因为和收养不同,寄养通常是临时性、阶段性的。这样的关系无法提供长远幸福的预期,难免让一些爱心家庭望而却步,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困境儿童重获正常家庭生活的一种阻碍。以北京曾经实行的家庭寄养模式为例,规定要求孤儿超14周岁就必须接回福利机构。这就意味着已经建立起感情的父母和寄养子女,将不得不被硬生生拆散。

  而如果寄养家庭想要收养孩子,就又涉及到另一个更棘手的问题,现行收养标准十分严苛,如果寄养家庭不满足收养条件,最终还是不能留住已有感情的“寄子”。所以无怪乎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年呼吁放宽收养限制,尤其是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规定。

  其实解决寄养和收养的延续关系也不是没有相关办法。北京后来也出台办法,让几十个家庭收养“寄子”,把临时的寄养关系变成永久的收养关系。这或许可以提供一种启发——对于那些孤儿来说,是否可以将寄养变成收养的一种“考察期”,在一定时期的寄养中,父母和“寄子”相处很好,孩子有足够的幸福感,就应允许将寄养关系变更为收养关系。

  再看南京这次出台的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离异不应超两次”的规定戳中世俗痛点,也意味着寄养家庭门槛的进一步抬高,但初衷还是保护困境儿童的善意,并不是“制度刁难”。不过在当下的救济需求面前,是否还有更优化的办法引入评估,而非表面化地限定离异次数,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大要害。更进一步,关于寄养与收养标准的制定,若要更加适应当今的社会民情,也许打通两者之间的通道,对两个制度都有好处,将会实现的也是一种双赢的效果。

 

  (观点来源:新京报、京华时报、广州日报、中国青年网、东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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