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0日 第2期
代课教师,不该被遗忘的角落
教师中的“农民工”,不可名说的“教育之痛”

  代课老师的“前世今生”

  代课教师是指在农村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1985年开始,教育部为提高基础教育的师资质量,在全国一刀切不允许再出现民办教师。但不少偏远贫困山区因财政困难而招不到公办老师或公办老师不愿去,这些空缺仍需临时教师来填补,他们转而被称为“代课教师”。代课教师虽然没有任何“名分”,且没有完全享受教师的待遇,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  

 

 

  代课教师,你的名字不该是“清贫”

  日前,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参与完成了对我国农村教师的生存现状的调查。在此次被调研的330所农村贫困地区小学中,有25%的学校还存在代课教师。代课教师的工资多由学校经费承担,也有少量学校的代课教师工作由县财政来支付。65%的代课教师工资已经达到或超过1000元。但是,仍有一部分代课教师仅仅能够拿到每月400-600元的工资。很难想像,每月仅仅400元的工资,在当今这个物价飞涨的年代,还能做些什么?代课教师的存在,既是教育不均衡、师资匮乏的权宜之举,又是一些地方刻意缩编、妄图使用廉价劳动力的“惰政”,结果既阻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又践踏了教师职业的规范与尊严,成为不可名说的“教育之痛”。 【详细】

 

 

  “临时工”身份,无法律保障

代课老师这一群体很不幸,不幸的是他们“临时工”的身份。尽管他们在工作上需要付出与正式教师一样的辛劳,但“工薪待遇不平等”、“随时面临解聘”、“招调入编难”等困境尽数囊括,折射出代课教师整个群体的心酸与无奈。其实,编外老师与公办教师同工不同酬只是表象,深入地看,它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代课老师的劳动一直没有受到法律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代课老师所从事的工作,仿佛真的是被政府当成一种“公益”行为,而不是被当作一种其权利和义务应该享有法律保障的劳动。

当下,编外老师与公办教师同工不同酬问题还广泛存在,虽然教育部曾在2010年表示将全国余下的44.8万人的代课老师全部清退。但不可否认,在现实的国情和地区不均衡发展的语境下,代课老师在不少地区仍然存在。

代课教师的心理失衡在于多年来付出同样的甚至更多的努力和心血,却得不到相同的待遇。加之有关部门漠视他们的权益,使得代课教师成为教师群体中的“二等公民”。

路越走越窄,代课教师被时代抛下

  用生命开出的代课教师“证明”何其悲怆

  从2006年开始,按教育部的要求,全国44.8万代课教师被大量清退。

“买一台4000元的电脑需要工作100个月,买一部1000元的手机需要工作25个月,买一瓶3元钱的绿茶饮料需要工作两天……实现这一切的前提是不吃不喝”——这是一本名为《乡村代课教师》的书中描述的每月40元工资的西部乡村代课教师购买一些物品所需的工作时间。而就是这微薄的工资,也随着代课教师被清退的政策而落空。

  程兴贵用生命换来的,不是对基层教育者的尊重与重视,而是教育部门为了平息事端给予的6000元补偿款和最终被承认的25.5年教龄。也许,此事过后,代课教师“自证教龄”的路会好走很多,但杯水车薪改变不了他们的命运。为了改革与发展,社会曾亏欠过的群体很多,代课教师、农民工、老兵……如果没有他们的牺牲,就不会有很多人今天的幸福生活,但他们却成了被遗忘的一群人。 【详细】

 

  代课教师的去留,到底谁说了算?

  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上,如果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或许家长们能给出公正的评判,让解决方案更完善,比如,代课超过20年的老师自动转为公办教师;代课10年到20年的老师,有教师资格证,转为公办教师;代课10年以内的教师参加“代转公”考试等,这才是对历史负责,也是对现实负责。其实,如果有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办学决策与监督,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是一直被忽视,代课教师也不可能发展到如此大规模。 【详细】

有人说,“代课教师是中国教育的脚板,是穿着草鞋,布满老茧的脚板,背负中国教育的重任,步履维艰地一直走到了今天。”“困惑”是我们在众多代课教师身上看到的最多的情绪:身份的困惑、责任的困惑、去留的困惑、未来的困惑……(策划 优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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